一、制定的必要性
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承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新兵发〔2020〕12号)精神,为承接好并规范和做好兵团林业植物检疫工作,防止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确保兵团林业生态安全和林业产业健康稳步发展,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植物检疫条例〉办法》,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林业植物检疫备案管理办法》《重庆市林业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结合兵团实际,起草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过程
《管理办法》于2021年2月分别征求了兵团13个有关部门和各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意见,3月在兵团自然资源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建议,按照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后形成最终的《管理办法》定稿。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14条内容。第一条阐述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第二条明确了林业植物检疫登记的定义和机构职责;第三条明确了林业植物检疫登记的范围;第四条明确了林业植物检疫登记的申报程序和事项变更要求;第五条明确了林业植物检疫登记证件的有关要求;第六条明确了林业植物检疫登记从业单位的义务和职责;第七条明确了检疫机构的职责和任务;第八条明确了林业植物检疫登记从业单位(人员)的内部管理和有关要求;第九条强调了部门协作;第十条明确了办法解释机关;第十一条明确了办法生效时间。
《管理办法》的实施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兵团辖区内从事林木种苗选育、生产经营、木材及相关产品加工销售进行植物检疫登记备案,对可能发生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进行监管,对发生的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开展追踪溯源,为采取的防控措施提供应依据和对策,防止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在兵团辖区传播蔓延给林业造成灾害,维护兵团生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