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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兵团测绘成果汇交的通知

        发布时间:20年09月28日 信息来源: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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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各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兵团各测绘资质单位:

        为加强测绘成果管理,促进测绘成果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要求,组织开展兵团测绘成果汇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汇交单位

        各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兵团各测绘资质单位及在兵团辖区承担测绘项目的外地测绘单位。

        二、汇交内容

        1.在兵团辖区由国家、兵团、师市投资或援疆测绘项目,各单位应汇交测绘项目成果副本。对于在兵团辖区非政府投资的测绘项目,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2.汇交成果为1:500-1:10000的数字地形图;各类控制点、水准点;卫星影像资料;各类地图(教学地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兵团地图、其他专用地图)等。

        三、汇交方式

        各单位应将测绘成果分类整理储存在移动硬盘内交所属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汇总后,统一汇交兵团自然资源局国土测绘处。

        四、汇交要求

        1.本次汇交2011年1月1日以来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请各师市局于2019年12月31日前汇总汇交。2010年12月31日之前的测绘成果,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分阶段汇交,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汇交前应认真自查,确保汇交成果的完整、齐全、有效。

        2.测绘成果汇交是国家法定制度,对逾期拒不汇交或汇交不完整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3.从2020年1月1日起,兵团各测绘资质单位及在兵团辖区承担测绘项目的外地测绘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按规定向兵团自然资源局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目录。

        联系人及电话:赵记然 0991-4619735 18094041570

        电子邮箱:545048392@qq.com

                      兵团自然资源局

        201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