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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2-11-29
        标  题: 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新兵办发〔2022〕62号
        发布日期: 2022-12-15
        主 题 词:

        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的通知

        各师市,兵团机关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兵团经济社会发展,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健全金融服务组织体系,科学合理配置资源,共同防范金融风险,营造互利共赢良好格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统筹兼顾、分层推进、分类实施原则。

        第三条  兵团本级评价对象为向兵团全辖区提供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师市评价对象为向本师市提供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章  评价指标体系

        第四条  根据评分依据采用百分制评分。评价指标体系包含3类14项指标,其中支持兵团经济社会发展指标40%,支持重点领域、薄弱环节指标40%,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建设20%。(详见附件)

        (一)支持兵团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主要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存量、增量情况,权重占40%。包括单位贷款余额、单位贷款增量、单位贷款增速3个指标。

        (二)支持重点领域、薄弱环节指标。主要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兵团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的贡献,权重占40%。包括南疆师市信贷支持、支持乡村振兴战略、支持中小微企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4个指标。

        (三)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建设。主要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经济贡献度方面的工作水平,权重占20%。包括金融服务机构建设、金融发展投资贡献2个指标。

        第三章  评价方法及评定等级

        第五条  综合评价等级分为A、B、C三级。兵团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得分的排名,确定其评价等级。其中,A级不超过6家,C级银行数量不超过评价银行总数的15%,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评定为B级。

        第六条  评价得分。商业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总得分=支持兵团经济社会发展得分(信贷存量情况得分+信贷增量情况得分)+支持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得分(南疆师市信贷支持得分+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得分+支持中小微企业得分+防范金融风险得分)+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建设得分(金融服务机构建设得分+金融发展投资贡献得分)+加分项目-扣分项目。(详见附件)

        第七条  鉴于开发性、政策性银行非盈利性和从事政策性金融活动的属性,评价得分如下。

        开发性、政策性银行总得分=支持兵团经济社会发展得分(信贷存量情况得分+信贷增量情况得分)×0.7+支持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得分(南疆师市信贷支持得分+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得分+支持中小微企业得分+防范金融风险得分)+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建设得分(金融服务机构建设得分+金融发展投资贡献得分)+加分项目-扣分项目。(详见附件)

        第八条  加分项。经兵团、师市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认定,对兵团改革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是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及兵团重大政策举措有力,推进与兵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有突出成效,提供符合国家政策及兵团改革发展要求的融资创新模式,关键时候纾解重大金融风险,解决急难融资需求等问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次性加分1—10分。

        第九条  扣分项。经兵团、师市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认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扣分。

        (一)贯彻执行兵团经济发展政策不力,出现严重失误,对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较大不利影响;

        (二)推诿、消极应付,甚至阻碍兵团经济社会发展;

        (三)处置金融风险突发事件方式不当、措施不力,给金融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四)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兵团金融秩序;

        (五)恶意造假,错报虚报评价数据信息,影响考核评价工作。

        出现以上情形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扣分,最多扣30分,特别严重可采取一票否决制,扣除所有得分,直接判定为C类。对于兵团本级评价为C类中采取一票否决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全兵团不给予资源分配。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条  按照财政资金存放管理政策法规,在确保财政支出的前提下,可将符合存放条件的财政资金优先存放在考评结果为A级和前8家B级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十一条 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社保基金归集和代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托管(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兵团政府债券主承销商、预算单位新开立账户、工资代发等银政合作项目代理资格,在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可综合考虑选择考评结果为A级和B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兵团、师市新设立的大型国有集团企业、地方金融组织在选择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时,可优先考虑评价结果为A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账户招标文件报出资人备案。在此基础上,业务合作需符合相关业务准入资格。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兵团、师市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综合评价打分、等级评定工作。初评结果反馈本级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无异议后对初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落实资源激励工作,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每年执行1次,评价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兵团地方金融监管局次年4月末公开通报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保监局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各级财政及相关部门应根据当年资金安排情况及工作计划在年度内完成资源分配。

        第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于每年2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有关资料报兵团地方金融监管局,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兵团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对报送资料进行核实,对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一经查实,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当年评价数据信息以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保监局、兵团统计局、兵团财政局、兵团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统计数据为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师市参照本办法对本师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评价激励,部分指标可根据师市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并在次年6月底前将评价结果和资源分配结果报兵团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8月30日印发的《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激励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兵办发〔2019〕63号)同时废止。

        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指标评分表

        新兵办发62号-1

        新兵办发62号-2

        新兵办发62号-3新兵办发62号-4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保监局,各在疆银行业金融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22年12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