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师市、院(校)党委,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党组(党委):
《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已经兵团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办公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22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
为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传承和发展中华文化,推进文化润疆工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据《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厅字〔2021〕36号),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新疆和兵团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坚决扞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系统完整保护传承兵团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和全面真实讲好中国故事、中国共产党在新疆和兵团故事为目标,建立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兵团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完善制度机制政策、统筹保护利用传承,做到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既要保护单体建筑,也要保护街巷街区、城镇格局,还要保护好历史地段、自然景观、人文环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着力解决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遗产屡遭破坏、拆除等突出问题,确保兵团各时期重要的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得到系统性保护;深入推进文化润疆,充分发挥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引领、凝聚、整合作用,兵地协同,用心用情用力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红色资源,树立和突出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文化形象,弘扬兵团精神,为发挥好兵团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示范区功能、筑牢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思想根基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多层级、多要素的兵团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初步构建,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基本做到应保尽保,批准公布一批兵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团)、名村(连)、街区,力争1—2个具备条件的城市成功列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活化利用经验,建设性破坏行为得到明显遏制,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融入城乡建设的格局基本形成。到2035年,建成系统完整的兵团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建立完善兵团城乡历史文化遗产有效保护利用体制机制,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全面融入兵团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成为展示和弘扬兵团精神和军垦文化的重要窗口,职工群众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进一步提升。
二、构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
(三)准确把握保护传承体系内涵。兵团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的保护对象为主要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团)、名村(连)、街区和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地段,与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建立兵团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要紧紧围绕党中央赋予兵团维稳戍边的重大职责使命,从更好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的角度出发,在城乡建设中全面保护好体现兵团军垦文化为主体的现当代历史文化遗产和重要建设成果,全方位展现兵团在党的领导下白手起家、艰苦奋斗、忠实履行国家赋予的光荣使命的光辉历程,及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与发展历程、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征程中,为推动新疆发展、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国家边防作出的不可磨灭的历史贡献。
(四)分级落实保护传承体系重点任务。兵团要履行指导监督责任,建立兵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团)、名村(连)、街区申报和保护管理制度,指导具备条件的城市、镇(团场)、村庄(连队)和城镇地区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团)、名村(连)、街区,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的协调对接,强化对各师市的指导监督,组织编制兵团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纲要,建立国家级、兵团级保护对象的保护名录和分布图,明确保护范围和管控要求,与相关规划做好衔接。各师市是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家和兵团的有关要求,落实保护传承工作属地责任,具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团)、名村(连)、街区申报条件的城市、镇(团场)、村庄(连队)和城镇地区,所在师市应向兵团提出申报申请,由兵团批准公布;按照应留尽留、应保尽保的原则,持续开展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工作,并加快认定公布保护对象,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历史地段等;及时对各类保护对象设立标志牌,开展数字化信息采集和测绘建档,完善更新矢量、文字和影像数据信息,编制专项保护方案,制定保护传承管理办法;及时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团)、名村(连)、街区保护规划并上报兵团审批,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有关规划要求纳入相关法定规划、年度计划;督促历史文化遗产管理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维护、修缮、利用等工作。具有重要保护价值、地方长期未申报的历史文化资源可按相关标准列入保护名录。坚持兵地协同,加强跨区域、跨流域历史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结合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等重点工作,积极融入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
三、加强保护利用传承
(五)明确保护重点。科学划定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逐步推进地下文物埋藏区划定工作,明确保护重点和保护要求,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重点加强对体现“屯”、“垦”、“戍”功能的军垦特色的各类历史文化资源的发掘认定和保护利用,包括:兵团早期住宅,以及各级机构办公场所、会堂、医院、邮局、水塔、电站、学校、供销社、体育(场)馆、车站等体现“屯”的功能的各类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灌溉渠系网络及其沿线水工设施、水坝、水井、桥梁、仓(粮)库、农产品加工厂(场)、工业厂房、工业生产设施等体现“垦”的功能的工农业生产设施;营房、哨所、军事指挥机关、民兵训练场、了望台(塔)、巡边路等体现“戍”的功能的军事戍边设施。保护文物本体及其周边环境,大力实施原址保护,加强预防性保护、日常保养和保护修缮。保护历史建筑,重点保护体现历史建筑核心价值的外观、结构和构件等,及时加固修缮,消除安全隐患。保护能够真实反映一定历史时期兵团发展建设风貌特征的历史地段。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肌理、历史街巷、空间尺度和景观环境,以及老井、老桥、老树等环境要素,整治不协调建筑和景观,延续历史风貌,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团)、名村(连)的历史格局、历史风貌、人文环境及其所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环境,以及见证城市发展建设历史的工矿遗产、政治军事和科教文卫事业遗址、历史林带和灌溉系统等生态建设遗存,要注重整体保护,突显展示军垦文化风貌,传承延续营城理念和营建智慧。加强古树名木、老树大树保护复壮。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依存的文化生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功能和当代价值。与地方各级政府沟通协同,梳理、整合、保护、传承好全疆范围内体现兵团发展建设历程的各类历史文化资源。
(六)严格拆除管理。在城市更新和连队人居环境整治中禁止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以假乱真,在老旧小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中,要预先进行历史文化资源调查,组织专家开展评估论证,确保不破坏地形地貌、不砍老树,不破坏历史格局和风貌,不随意改变或侵占河湖水系,不随意更改老地名、不随意破坏历史林带。切实保护能够体现师市团镇特定发展阶段、反映重要历史事件、凝聚社会公众情感记忆的既有建筑,不随意拆除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物、老构筑物。对于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不得不拆除的,应进行评估论证,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科学决策。
(七)推进活化利用。坚持以用促保,让历史文化遗产在有效利用中成为师市、团场和连队的特色标识和公众的时代记忆,让历史文化和现代生活融为一体,增强兵团城乡历史文化底蕴,实现永续传承。加大文物开放力度,活化利用历史建筑、工业遗产,鼓励具备条件的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工业遗产作为博物馆、陈列馆等公共文化设施,推动“文物+旅游”发展;探索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保护与发展路径,促进生态农业、乡村旅游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推动军垦戍边工程遗产的发掘、保护和利用,打造军垦旅游产品和精品红色旅游线路,推动边境旅游发展。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利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现代生产生活。
(八)融入城乡建设。统筹城乡空间布局,稳妥推进城市更新,按照留改拆并举、以保留保护为主的原则,实施城市生态修复和功能完善工程。加强重点地段建设活动管控和建筑、雕塑设计引导,保护好中华传统文化基因,突出兵团军垦文化,鼓励继承创新,彰显兵团城镇特色。推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等历史空间复兴,依托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以小规模、渐进式的节奏,采用“绣花”、“织补”等微改造方式,建设文化展示、特色商业、休闲体验等特定功能区,增加公共开放空间,补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增强文化服务功能,提升城市活力。加快抗震加固、排水防涝等工程性防灾减灾项目建设,加强多种形式应急力量建设,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综合运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手段,提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团)、名村(连)、街区和历史地段的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统筹乡村建设与历史地段、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和军垦戍边工程遗产的保护利用。
(九)弘扬历史文化。在保护基础上加强对兵团各类历史文化遗产的研究阐释工作,多层次、全方位、持续性挖掘其历史故事、文化价值、精神内涵。用好红色资源,传承好红色基因,讲好中国共产党故事、兵团故事,积极与地方城市沟通协同,加强对地方辖区内兵团相关历史文化资源的梳理整合。分层次、分类别串联各类历史文化遗产,构建融入生产生活的历史文化展示线路、廊道和网络,在城乡建设中彰显城市精神和乡村文明,让广大职工群众在日用而不觉中接受文化熏陶。加大宣传推广力度,组织开展传统节庆活动、纪念活动、文化年等形式多样的文化主题活动,创新表达方式,以新闻报道、电视剧、电视节目、纪录片、动画片、短视频等多种形式充分展现中华文明的影响力、凝聚力和感召力。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十)加强统筹协调。兵团住房城乡建设、文物部门要履行好统筹协调职责,加强与宣传、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草等部门的沟通协商,强化城乡建设与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协同。组织部门要指导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内容列入相关班次培训课程;宣传部门要加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讲好兵团故事;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利用项目的编报审核;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争取国家政策资金支持,统筹用好各类文化保护相关专项资金;自然资源部门要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文物部门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和传承保护,加强考古发掘,加强对古代文物和近现代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结合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工业和信息化、民政、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林草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十一)健全管理机制。建立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长效机制,持续开展调查、评估和认定工作,及时扩充保护对象,丰富保护名录。坚持基本建设考古前置制度,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前介入城乡建设的工作机制。推进保护修缮的全过程管理,优化对各类保护对象实施保护、修缮、改造、迁移的审批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活化利用底线管理模式,分类型、分地域建立项目准入正负面清单,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建立全生命周期的建筑管理制度,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对既有建筑改建、拆除管理。
(十二)推动多方参与。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保护传承工作,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鼓励各方主体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规划、建设、管理各环节发挥积极作用,激发职工群众参与的主动性、积极性,形成有利于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明确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监管人的保护责任,严格落实保护管理要求。简化审批手续,制定优惠政策,稳定市场预期,鼓励市场主体持续投入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鼓励疆内外高校、专业机构等技术团队参与保护传承工作。
(十三)强化奖励激励。鼓励各师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奖补政策,通过以奖代补、资金补助等方式支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开展绩效跟踪评价,及时总结各地保护传承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对保护传承工作成效显着、职工群众普遍反映良好的,予以宣传推广。对在保护传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十四)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日常巡查管理制度,师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巡查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范畴。建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评估机制,定期评估保护传承工作情况、保护对象的保护状况。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法破坏行为。兵团住房城乡建设、文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开展抽查检查,对不尽责履职、保护不力,造成历史文化遗产遭到严重破坏的,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出处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涉及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城乡历史文化遗产数据的整合共享,提升监测管理水平,逐步实现兵团、师市互联互通的动态监管。
(十五)强化考核问责。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纳入兵团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强化对领导干部履行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中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监督,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对列入保护名录但因保护不力造成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团)、名村(连)、街区和历史建筑、历史地段,列入濒危名单,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退出保护名录。对不尽责履职、保护不力,造成已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或应列入保护名录而未列入的历史文化资源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破坏的,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出处理。加大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公益诉讼力度。
五、完善保障措施
(十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历史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各级党政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历史文化保护的严肃性、紧迫性、长期性、持续性要求,始终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保护传承工作各方面各环节,深刻汲取历史文化保护中的经验教训,切实消除重申报轻管理、重新建轻保护的思想,确保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兵团有关工作安排落到实处。
(十七)加强技术支撑。加强兵团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相关调查研究和规划设计,鼓励引入内地特别是援疆省市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来兵团开展相关工作。不断总结城乡历史文化资源的普查、认定、保护与利用实践经验,出台相关技术导则,为做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十八)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财政保障机制,兵团各级按照事权做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资金保障。将历史文化资源普查挂牌和测绘建档、保护传承规划纲要和保护规划编制、历史文化遗存抢救性保护和修缮、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更新和风貌提升等的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重点加强对重大项目和抵边团场城镇、脱贫地区的支持力度。各师市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奖补政策,通过以奖代补、资金补助等方式支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鼓励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拓展资金渠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
(十九)加强教育培训。兵团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在相关班次中增加培训课程,提高领导干部在城乡建设中保护传承历史文化的意识和能力。围绕典型违法案例开展领导干部专项警示教育。加强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技术人员和基层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
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办公厅
2022年11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