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兵团党委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和工作要求,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促进兵团残疾人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10号)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新兵党发〔2021〕11号),编制本规划。
一、编制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对残疾人格外关心、格外关注。兵团党委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时期,兵团残疾人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目标,扎实推进《兵团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十三五”规划》)重点任务落地落实,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各项主要指标如期实现。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全部脱贫;1.65万名残疾人得到生活困难补贴,2.39万名残疾人得到重度护理补贴,“两项补贴”覆盖率100%;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率和辅助器具适配率均超过80%的规划目标;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比例达到96.4%;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99.9%;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更加丰富,社会参与更加广泛;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城乡无障碍环境逐步改善,理解、尊重、关爱、帮助残疾人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依托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服务体系,残疾人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越来越多的残疾人更加勇敢地面对生活挑战、更加坚强地为梦想奋斗,更加积极主动地投身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的实践活动中。这些成绩的取得,有效改善了残疾人民生,有力推动了社会文明进步,彰显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着优势,充分体现了兵团各级党政和全社会对广大残疾人的特殊关心和关爱。
兵团有残疾人13.6万人。“十四五”时期,由于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等因素,残疾仍会多发高发。残疾人人数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关心帮助的客观现实依然存在。残疾人工作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不容忽视:一是残疾人家庭收入仍然以政府兜底保障为主,自我发展能力相对薄弱,相当数量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还比较困难,返贫致贫风险高;二是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和就业质量还不高,支持帮助残疾人就业的政策体系还不够健全、社会氛围还不够浓厚,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与社会平均水平还存在不小差距;三是残疾人公共服务设施发挥作用不到位,质量效益还不高,残疾人在就医、就学、康复、托养照护以及无障碍等方面的多样性需求还没有得到完全满足;四是残疾人平等权利还没有得到充分实现,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五是残疾人事业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板,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基层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还比较薄弱。
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扶残助残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残疾人事业一定要继续推动”,要“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十四五”时期,要继续加快发展兵团残疾人事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兵团党委工作要求,坚持固优强弱补短,持续巩固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决不能让残疾人掉队,进一步增进残疾人民生福祉、增强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团结带领广大残疾人和兵团各族职工群众一起,积极投身履行兵团职责使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实践中,共建共享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兵团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弱有所扶,以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和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为主线,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生活品质、增进残疾人民生福祉、增强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推动残疾人事业向着现代化迈进,不断满足残疾人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健全党委领导、行政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为残疾人保障和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组织保障。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对残疾人格外关心、格外关注,解决好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激发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增强残疾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保基本、兜底线。着力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织密扎牢残疾人民生保障安全网,堵漏洞、补短板、强弱项、改善残疾人生活品质,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坚持固根基、提质量。深化残疾人服务供给侧改革,强化残疾人事业人才培养、科技应用、信息化、智能化等基础保障条件,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满足残疾人多层次、多样性的发展需要。
——坚持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发挥行政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市场主体协同作用,发挥地方优势和基层首创精神,集成政策、整合资源、优化服务,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动城乡、区域残疾人事业均衡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生活品质得到新改善,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
——多层次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建立,残疾人基本民生得到稳定保障,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进一步缩小,重度残疾人得到更好照护。
——均等化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残疾人康复服务更加精准,文化体育生活更加丰富,社会参与更加广泛,残疾人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水平明显提高。
——多形式的残疾人就业支持体系基本形成,残疾人受教育水平和就业能力进一步提高,基本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
——无障碍的社会环境持续优化,全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氛围更加浓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生活等各方面的平等权利得到更好实现。
——残疾人事业基础保障条件明显改善,服务能力明显增强,质量效益明显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不断优化。
到2035年,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国家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相适应。残疾人物质生活更为宽裕,精神生活更为丰富,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显着缩小。平等包容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残疾人充分享有平等参与、公平发展的权利,残疾人的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专栏1 “十四五”兵团残疾人保障和发展主要指标 | ||||
类别 | 指 标 | 2020年 | 2025年 | 属性 |
收入 和就 业 | 1.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年均增长(%) | — | 与兵团生产总值增长基本同步 | 预期性 |
2.城乡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人数(人) | — | 6000 | 预期性 | |
社会 保障 和基 本公 共服 务 | 3.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比例(%) | 100 | 100 | 约束性 |
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率(%) | 100 | 100 | 约束性 | |
5.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率(%) | 100 | 100 | 约束性 | |
6.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 — | 基本达到 应保尽保 | 预期性 | |
7.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 99.9 | >99.5 | 预期性 | |
8.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 | 96.4 | >97 | 约束性 | |
9.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 | 80 | ≥90 | 约束性 | |
10.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率(%) | 80 | ≥90 | 约束性 | |
11.残疾人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站覆盖率(%) | — | 100 | 约束性 | |
12.重度残疾人家庭居家无障碍改造数(户) | — | 2500 | 约束性 |
(一)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为残疾人提供更加稳定更高水平的民生保障。
1.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制定实施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措施,健全易返贫致贫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认真落实“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要求,将易返贫致贫的不稳定脱贫户、贫困边缘户等纳入监测范围,重点监测收入支出状况和“两不愁三保障”巩固情况,及时对易返贫残疾人给予精准帮扶。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养尽养、应兜尽兜。持续做好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帮扶,团场道路养护、保安、保洁、保绿等公益性岗位,优先托底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就业。帮助残疾人参与乡村富民产业发展,完善利益联结机制,让残疾人更多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扶残助残行动中的重要作用,组织协调各方面资源力量加强对残疾人的关心关爱。
2.强化残疾人社会救助保障。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后仍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享受低保的重度残疾人,适当提高施保标准。将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养尽养。加强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安置和寻亲服务,切实保障其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做好符合条件残疾人医疗救助,强化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互补衔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在确保患病残疾人得到及时有效救治的基础上,减轻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加强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特别在重大疫情、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中要做好困难残疾人急难救助。制定残疾人自主就业和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机构(企业)临时补贴政策,简化救助程序,压缩办理时限,加大救助力度;开展困难重度残疾人服务型救助试点,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有需求的困难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及时解决困难残疾人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做好困难残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落实减免相关费用措施。
3.加快发展残疾人照护和托养服务。将重度残疾人照护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积极发展残疾人服务类社会救助,推动开展残疾人长期照护服务,着力增强师团特困救助供养服务机构对残疾人的照护服务能力。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依托基层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托养等机构,动员社会力量,为低收入家庭中16周岁以上、无法纳入特困救助供养的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照护、日间照料、居家服务、邻里照护等各种形式的社会化照护服务。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项目,为就业年龄段(16—59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托养照护服务。落实托养服务机构扶持政策,推动有条件的师市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制度。研究探索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等与国家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的衔接,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完善残疾人托养服务功能。公益性养老和托养服务资源优先满足失能、半失能的盲人、聋人、智力、精神等老年残疾人和困难重度残疾老人的需要。加快残疾人托养服务社会化发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培育专业化社会服务机构参与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不断提升残疾人托养服务专业化水平和能力。研究制定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实施办法,重点解决依老养残、一户多残等家庭的特殊照护困难。
4.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险覆盖率和待遇水平。完善并落实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制度,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补贴;落实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制度,帮助残疾人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应保尽保。鼓励将灵活就业和农村转移残疾人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将残疾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医疗项目和与医疗密切相关的辅助器具逐步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或长期护理保险报销范围,将重性精神病药物维持治疗纳入门诊特殊疾病或参照住院进行管理和支付。支持就业残疾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对符合条件的失业残疾人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推进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加强工伤预防和工伤职工康复工作。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保障范围。鼓励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等商业保险。
5.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和社会优待政策。全面落实并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建立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低收入残疾人家庭,重度护理补贴覆盖至智力、精神三、四级残疾人。鼓励有条件的师市提标扩面。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取消家庭经济条件限制,逐步扩大救助年龄范围、提高救助补贴标准,完善残疾儿童筛查、诊断、治疗、康复一体化工作机制,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保障和工作机制。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开展规范化评估,提高残疾儿童救助定点机构专业化程度。鼓励社会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探索在南北疆各支持建立1个具有指导能力和辐射服务作用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中心,确保残疾儿童能够就近就便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和康复。加强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残疾儿童医疗、康复、教育等服务,将因父母残疾无力抚养的儿童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合理确定孤残儿童等基本生活费标准,提升儿童福利机构安全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探索建立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制度,有条件的师市可以对城乡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给予补贴。落实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电、气、暖等基本生活支出费用优惠补贴政策和电信业务资费优惠政策。对残疾人乘坐市内公共交通给予便利和优惠。加快建设精神卫生福利服务体系,为特殊困难精神残疾人提供康复、照护等服务。
6.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安全便利。优先解决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安全问题。持续支持符合条件的连队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实施危房改造,对符合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配租公租房,不断改善残疾人居住条件。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连队危房改造统筹考虑无障碍设施设备建设安装。对有需求的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开展无障碍改造。
7.落实残疾军人和伤残人民警察抚恤优待政策。落实科学化残疾评鉴、制度化退役安置、规范化收治休养、标准化待遇保障的伤残军人安置管理和服务优待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妥善解决伤病残军人生活待遇、子女入学等困难。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加强相关抚恤优待工作,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伤残优待政策。保证残疾军人、伤残民警优先享受扶残助残政策待遇、普惠性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8.加强重大疫情、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中对残疾人的保护。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将残疾人列为重点保护人群。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充分考虑残疾人的防护和避险逃生,最大限度保护残疾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加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手语、字幕、语音的运用,确保残疾人可以无障碍获取信息。加强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康复、托养、就业等残疾人集中场所和残疾人服务机构安全保障和应急服务能力建设。在连队、社区探索建立结对帮扶制度,协助残疾人更好应对突发灾害事故。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中残疾人走访探视制度、舆情报告制度。广泛开展残疾人应急科普宣传,引导残疾人增强自救互救能力。
专栏2 残疾人社会保障重点项目 |
一、资金类 1.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其家庭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对纳入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享受低保的重度残疾人,适当提高施保标准。 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低收入残疾人家庭,重度护理补贴覆盖至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3.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提供适当补贴。 4.残疾人信息消费支持。合理降低残疾人使用移动电话、宽带网络等服务费用,减免残疾人使用助残公益类移动互联网应用(APP)流量资费。 5.残疾人水、电、气、暖等基本生活补贴。对纳入低保的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电、气、暖等基本生活支出费用给予补贴。 6.残疾评定补贴。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残疾评定提供补贴和便利服务。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和重度残疾人全部免除残疾评定费用。 7.因残致贫返贫监测和帮扶。将易返贫致贫残疾人纳入防止返贫致贫监测范围和帮扶机制,及时对返贫和新致贫残疾人实施帮扶,因人因户落实产业就业帮扶措施和社会救助等兜底保障措施。 二、服务类 1.困难残疾人走访探视服务。连队、社区委员会和残疾人组织对困难残疾人开展经常性走访探视,及时反映和解决问题。 2.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各师市要统筹安排服务资源,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合理解决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需求;团场(镇、街道)、连队、社区可依托公共服务设施,为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照护、日间照料、居家服务、邻里照护等多样化的社会化照护服务。 3.就业年龄段残疾人托养服务。各师市要统筹安排、充分发挥已建残疾人托养机构辐射服务作用,为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护理照料、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训练,以及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服务等。 4.残疾人社会工作和家庭支持服务。开展残疾人社会工作服务,为残疾人建立社会支持网络,增强社会参与能力,让更多残疾人及其家庭有“微信群”、“朋友圈”。为残疾人家庭提供临时照护“喘息服务”、心理辅导和康复、教育等专业指导。逐步在残疾人服务机构中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重点加强对特殊困难残疾人的关爱服务。 5.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中困难残疾人急难救助。对因疫情防控在家隔离的残疾人,要落实包保联系人,加强走访探视,及时提供必要帮助。因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连队管委会、社区居委会或者相关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护。 |
(二)健全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支持体系,促进残疾人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1.完善落实残疾人就业法规政策。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建立残疾人就业资金投入机制,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奖励补贴、就业服务等各项支出。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制度,辅助性就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机构扶持办法和奖励措施,研究制定和完善残疾人创业补贴、就业岗位补贴、保险补贴、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等补贴标准,对招录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障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扶持。支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鼓励和引导残疾人利用“互联网+”等形式自主就业创业。对残疾人依法登记成立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组织或个体工商户予以一定标准的创业补贴及相关优惠政策。明确给予自主就业创业残疾人和招录(聘)残疾人用人单位的各项补贴和奖励标准,有效调动残疾人就业和各类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奖励。鼓励企业、社会组织、职业院校等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对提供残疾人职业培训、就业服务的示范机构予以奖励。加强残疾人就业促进政策与社会保障政策的衔接,确保就业残疾人享有低保渐退、收入扣减、个税减免等政策。纳入低保范围的已就业残疾人可按规定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对残疾人就业创业典型和为残疾人就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专栏3 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重点项目 |
一、补贴类 1.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补贴。对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残疾人给予经营场地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设施设备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求职创业的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给予补贴。 2.残疾学生实习见习实训补贴。对包括残疾人大学生、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在内的16—30岁失业残疾青年在实习见习实训期间给予一定期限的补贴。 3.招录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补贴。对正式招录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安排残疾人实习见习实训的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补贴。 4.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补贴。对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奖励类 1.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 2.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对符合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招录残疾人给予奖励;对社会企业等非营利性机构开展残疾人集中就业给予奖励。 3.残疾人就业服务奖励。对推荐残疾人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给予奖励;对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就业项目、经营场地等方面支持的企业或单位给予奖励。 4.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奖励。对参加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的获奖选手和选送单位予以奖励。 |
2.多渠道、多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积极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落实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要求。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税费优惠、政府优先采购等扶持政策,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支持社会企业等非营利性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发展。在经营场地、设施设备、社会保险、金融信贷等方面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支持残疾人非遗工匠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振兴传统工艺等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着力打造残疾人创业品牌。扶持盲人按摩行业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促进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现就地就便就业执业。政府创设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团场(镇、街道)、连队、社区设立的保洁员、水管员、护路员、护林员、残疾人专职委员、图书管理员等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残疾人及其亲属。扶持残疾人亲属就业创业,实现“零就业”残疾人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支持团场“双创”基地、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和涉农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吸纳、扶持残疾人就业。
3.提升残疾人职业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落实《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21—2025年)》,帮助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相应的职业素质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强残疾人就业适应性培训、定岗定向培训。完善残疾人职业培训管理制度,加强对残疾人职业培训的管理和绩效评价。重点加大南疆师市残疾人劳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残疾人生产经营能力和就业创业技能。举办第六届兵团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组织参加第七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暨第四届全国残疾人展能节。
4.加强和改进残疾人就业服务。发挥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作用,健全覆盖城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岗位开发、雇主培训等多元化、专业化、精准化服务。推动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制度,不断扩大就业辅导员队伍。建立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台账,开展“一对一”就业服务,对有就业意愿但就业困难的,开展“一人一策”跟踪就业服务。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持续开展“就业援助月”等专项服务活动,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残疾人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探索建立区域性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点。加强各级各类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残疾人就业服务力度,拓宽服务渠道,扩大服务规模。加强就业政策咨询和就业指导,拓展针对精神、智力残疾人的支持性就业服务,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交流、残疾人就业产品营销和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展示活动。
5.维护残疾人平等就业权益。在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基础上,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合其身心特点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无障碍环境及合理便利,在晋职、晋级、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给予平等待遇。消除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创造更加包容、公平的就业环境。加强残疾人就业劳动监察,坚决打击和查处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的各种行为。
专栏4 残疾人就业服务重点项目 |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项目。编制50人以上(含50人)的兵团、师市级党政机关,编制67人以上(含67人)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2025年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师市级及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5%以上(含15%)的残疾人。 2.盲人按摩提升项目。大力推进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就业执业,完善职称评定有关规定;落实盲人保健按摩有关标准,规范盲人按摩机构的建设与服务。 3.残疾人新就业形态扶持项目。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帮助残疾人开展网络零售、云客服、直播带货、物流快递、小店经济等新形态就业。4.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服务推进项目。依托高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提供招聘、职业素质培训、见习实习等专项就业服务。5.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推进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鼓励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提供辅助性就业服务,提升就业水平和质量。6.残疾人公益性岗位项目。各级设立的保洁员、护路员、护林员、图书管理员、残疾人专职委员等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残疾人及其亲属。 |
(三)健全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提高残疾人公共服务质量。
1.促进残疾人健康服务。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全面推进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支持保障家庭医生优先为残疾人就近就便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康复护理、健康指导、辅具适配等个性化签约服务。加强和改善残疾人医疗卫生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就医便利,维护残疾人平等就医权利。落实残疾人健康体检,为残疾人普遍建立健康档案。加强残疾人心理健康服务。关注残疾妇女健康,开展生殖健康服务。
2.加强残疾预防工作。制定并贯彻落实《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实施意见。结合残疾预防日、预防出生缺陷日、爱眼日、爱耳日、全国防灾减灾日等节点,广泛开展残疾预防宣传教育,强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残疾预防意识。总结推广残疾预防综合试验区经验,完善筛查、诊断、随报、评估一体化的残疾预防网络体系和残疾报告制度,健全卫生健康部门与残联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推进构建覆盖城乡居民,涵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发育障碍致残。引导培养健康生活方式,加强高血压、糖尿病等易致残慢性病管理,减少疾病致残。开展社会心理服务和社区心理干预,预防和减少精神残疾发生。开展防盲治盲、防聋治聋工作,加强对致残性传染病、地方病防控。加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交通安全管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和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加快公共场所急救设备配备,提高自然灾害现场应急处置能力、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能力和院前急救能力,防止老年人跌倒、儿童意外伤害致残,减少因灾害、事故、职业伤害等致残。
3.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质量。依托医疗卫生资源完善残疾人康复网络,加强兵、师、团三级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完善全面康复业务布局,充实职业康复、社会康复、心理康复等服务功能。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标准和规范,加强从业人员和服务机构监管,确保残疾人康复服务安全有效。继续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落实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提升康复服务质量,满足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需求。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合理确定康复救助标准,增加康复服务供给。加强社区康复,落实《兵团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和服务规范(试行)》,推广开展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加强精神障碍患者的日常发现、登记报告、随访管理、服药指导、心理支持等服务。充分利用兵团内部康复资源,开发外部资源,加大康复人才培养,不断扩大康复专业服务队伍、提升康复服务质量。
4.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完善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补贴制度,充分发挥残联、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和社会力量的作用,构建多元化的辅助器具服务网络,支持社会力量及医疗、康复、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教育、就业、托养机构开展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为残疾人提供急需的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探索社区辅助器具租赁、回收、维修等服务。
专栏5 残疾人健康和康复服务重点项目 |
1.残疾人健康管理。将残疾人健康管理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残疾人普遍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筛查,实施健康监测,提供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等服务。 2.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评估,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改善残疾人功能状况,提高生活自理能力,促进家庭生活和社会活动参与。 3.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进一步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适时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提高救助标准。 4.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充分利用各类资源,对有辅助器具适配需求的残疾人提供适配服务,提高专业服务能力。 5.康复专业人才培养项目。加强康复医疗人才队伍建设,开展残疾人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规范化培训,将康复纳入全科医生、家庭医生、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内容。 |
5.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落实扶残助学政策。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和《第三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21—2025年)》,不断扩大特殊教育资源,构建以普通学校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送教上门和远程教育为补充的特殊教育体系,依法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持续巩固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水平。推动发展医教、康教结合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着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确保完成义务教育且有意愿的残疾青少年都能接受适宜的职业教育。稳步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支持和规范高校面向残疾考生开展单考单招,普通职业院校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接受符合录取条件的残疾学生。加大残疾学生就学支持力度,落实从学前到研究生教育全覆盖的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予以优先资助。为残疾学生提供辅助器具、特殊学习用品、康复训练和无障碍环境等支持服务,为残疾学生参加各级各类考试提供合理便利。6.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提升残疾人教育质量。健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发挥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作用,“一人一案”开展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需求评估,采取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普通学校随班就读、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多种方式,精准、科学教育安置,纳入学籍管理,强化控辍保学。各师市、团场(镇)根据残疾学生规模、类型、分布等情况,因地制宜合理配置特殊教育资源。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加强特殊教育学校规范化建设,推行新课标教材,改革教学教研,加强教育质量监测评估和监督考核,建立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升教书育人能力素质。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待遇水平,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岗位津贴标准政策。加快推广国家通用手语、盲文。
专栏6 残疾人教育重点项目 |
1.残疾人健康管理。将残疾人健康管理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残疾人普遍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筛查,实施健康监测,提供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等服务。 2.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评估,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改善残疾人功能状况,提高生活自理能力,促进家庭生活和社会活动参与。 3.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进一步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适时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提高救助标准。 4.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充分利用各类资源,对有辅助器具适配需求的残疾人提供适配服务,提高专业服务能力。 5.康复专业人才培养项目。加强康复医疗人才队伍建设,开展残疾人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规范化培训,将康复纳入全科医生、家庭医生、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内容。 |
专栏7 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重点项目 |
一、残疾人文化服务 1.群众性文化活动。鼓励残疾人参加“书香兵团”、“全民阅读”等公共文化活动;开展“残疾人文化周”、“共享芬芳”等残疾人群众性文化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2.“五个一”文化进家庭、进社区项目。为重度残疾人家庭开展“五个一”文化服务(读一本书、看一场电影、游一次园、参观一次展览、参加一次文化活动);依托基层文化设施,增添必要的文化设备,创建一批残健融合文化服务示范点。 3.盲人文化服务项目。为盲人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大字读物、数字读物、无障碍电影、电视剧等产品和服务。推动公共图书馆(室)增加盲文图书和视听资料。 4.聋人广电服务项目。推动兵团、师市电视台开播通用手语栏目、加配字幕。 二、残疾人体育发展 1.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行动。结合全民健身计划,广泛开展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活动;设立残疾人自强康复健身示范点,培养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指导员;为残疾人提供康复体育进家庭服务;开展“残疾人健身周”、“残疾人冰雪运动季”、“全国特奥日”等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品牌活动。 2.加强残疾人体育管理。提高体育训练场地保障能力,科学开展体育训练、医疗、体能恢复等体育服务,不断提高残疾人竞技体育水平。 |
7.加强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丰富残疾人精神生活。将残疾人纳入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重点人群之一,广泛开展文化进残疾人家庭“五个一”、“残疾人文化周”、“残疾人健身周”等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不断满足残疾人文化体育需求,增强残疾人精神力量。鼓励各类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机构、文化企事业单位提供适合残疾人的服务内容和活动项目。鼓励残疾人积极参加“书香兵团”、“全民阅读”等公共文化活动。加强残疾人特殊文化艺术人才培养,扶持残疾人特殊文化艺术创作和演出。推动残疾人体育进社区、进家庭,普及开展适合残疾人身心健康的体育健身项目,丰富残疾人群众性体育运动。加强残疾人运动员队伍建设,提高残疾人竞技体育水平。积极组织参加全国性残疾人艺术汇演和残疾人体育赛事。
8.加快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和志愿服务。鼓励残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实施慈善助残项目。支持和引导各类扶残助残社会服务组织、企业和志愿者队伍创新形式,深入开展“青年志愿者阳光助残行动”、“关心我的残疾人邻居”、“牵着蜗牛去散步”和“集善优品”消费助残等志愿服务关爱行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加快培育和发展助残社会组织和企业,吸引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残疾人服务,在资金、场地、设备、管理、人员培训等各个方面给予支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使之成为残疾人事业的一支生力军。养老、托育、生活服务业发展布局充分考虑残疾人需求,加快康复辅助器具、康复教育、托养照护、生活服务、无障碍、文化休闲等残疾人服务业发展,满足残疾人多元化、多层次品质生活需求。
9.加强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和绩效管理。落实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标准要求,强化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康复、托养等残疾人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在场地、设备、人才、技术等方面扶持机构发展,特别是扶持公益性、普惠性残疾人服务机构。强化残疾人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控制和绩效管理,支持残疾人和残疾人亲属参与服务评价。开展残疾人服务需求评估和服务资源调查,为残疾人提供供需适合的产品和服务。严格规范残疾评定和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全面推行残疾人证电子证照应用,推动实现“跨省通办”。
(四)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环境和便利化条件。
1.加强残疾人法律服务和权益维护。将宪法、民法典、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兵团“八五”普法,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大全媒体普法宣传力度,落实有关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要求。行政机关要带头落实保障残疾人的法律法规,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要积极开展扶残助残活动。配合各级人大、政协开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执法和调研。将残疾人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作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覆盖面,进一步降低残疾人享受法律援助门槛,提升援助质量。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探索培养助残公益律师队伍,开展法律援助志愿助残行动,为残疾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救助服务。落实残疾人来访“首接负责制”,做好残疾人来访信访工作。坚决打击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2.提升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水平。新建设施严格执行无障碍相关标准规范。在新型城镇化建设、团场(镇、街道)、连队、社区人居环境整治,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以及美丽连队建设中,统筹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快对与残疾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小区和残疾人服务机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等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全面完成有需求的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提高残疾人、失能老人居家无障碍(适老化)改造水平,满足个性化需求。加快推广无障碍公共厕所。根据国家要求,开展无障碍市县村镇创建工作。规范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的需求申请、实地评估、方案设计、改造实施、验收监管等服务流程,提高管理水平。提高全社会无障碍意识,加强无障碍监督,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
3.加快发展信息无障碍服务。将信息无障碍作为数字社会、数字政府、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务服务大厅、医疗等公共服务场所为残疾人提供字幕、语音等服务。进一步丰富残疾人所需的信息无障碍产品、技术,满足个性化服务需求。
专栏8 无障碍服务重点项目 |
一、无障碍设施 1.道路交通无障碍。新建、改扩建城市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集中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要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横道交通信号灯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公共场所、公共停车场和集中居住区的停车场要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 2.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加快推动医疗、教育、文化、体育、交通、金融、邮政、商业、旅游、餐饮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康复、托养、特殊教育、社会福利等残疾人服务机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无障碍改造。 3.社区和家庭无障碍改造。推动居住建筑、居住小区建设无障碍设施;为有需求的重度残疾人家庭实施家庭无障碍改造。 4.无障碍公共厕所。推进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旅游景区等无障碍公共厕所建设。 二、无障碍服务 加快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和网上办事大厅信息无障碍,鼓励政务服务大厅和公共服务场所为残疾人提供字幕、语音等服务;推进自动售卖设备、医院自助就医设备等自助公共服务设备进行无障碍改造,医院、疏散避险场所和集中隔离场所等设置语音、字幕等信息提示装置。 |
4.营造全社会助残和残疾人自强的文明社会氛围。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动融入文化润疆工程。将扶残助残纳入公民道德建设、文明创建工程等,广泛开展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扶残助残传统美德,进一步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文明氛围。继续开展自强模范和助残先进评选表彰,大力宣传残疾人自强不息典型事迹和人物,激发残疾人自强不息精神,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加强残疾人事业全媒体传播能力建设,支持残疾人题材优秀纪录片、公益广告等节目制作播出。四、保障措施(一)强化党委领导、行政负责的领导机制。加强党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确保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兵团党委的工作安排有效落实,为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完善党委领导、行政负责、部门协调、社会参与、市场推动、残疾人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统一协同高效的治理效能。(二)健全多元投入格局。各级财政要逐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经费保障力度,按照支出标准和支出责任合理安排经费。加快构建全面预算绩效管理体系,资金原则上优先保障实施效果好、残疾人满意度高的项目,同时体现向南疆师市倾斜原则。落实残疾人事业金融、税收等支持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慈善捐赠等方式支持残疾人保障和发展项目,形成多渠道、多元化资金投入格局。 (三)加强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做好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申报、立项、建设工作,实现有条件的师市残疾人服务设施全覆盖。推进服务设施规范运营、良性发展,有效发挥效益。对不具备自运营条件的残疾人服务设施,支持与本级医院、养老院共同开展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鼓励各级将政府投资建设的残疾人服务设施无偿或低价提供给公益性、普惠性残疾人服务机构使用。团场(镇、街道)、连队、社区为残疾人服务提供场地保障。加强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服务设施和基层残疾人组织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纳入各级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充分利用持证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数据,为开展精准化、精细化的残疾人服务提供决策依据和数据支撑。
专栏9 基础设施和信息化重点项目 |
1.康复托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建或依托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完善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体系,配置专业设备和器材,采取公办民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确保服务设施规范运营、良性发展,有效发挥作用。 2.互联网康复服务项目。利用听力语言康复、肢体残疾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残疾儿童康复等优质服务资源,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康复服务平台,为基层康复机构和残疾人提供指导和服务。 3.残疾人服务大数据建设。继续开展持证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统计,实现精准化服务、精细化管理。 4.在线特殊教育项目。利用国家中小学网络云平台,发挥国家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支持作用,远程支持残疾学生居家学习和家庭教育。 5.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推广使用全国残疾人职业培训管理系统、就业服务资源管理系统和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管理系统,实时、全面、动态、精准掌握管理兵团残疾人就业数据。 |
(四)促进残疾人事业城乡区域协同发展。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和改善基层残疾人服务。强化师市残疾人综合服务能力,统筹师域残疾人康复、托养等服务设施,有效发挥辐射服务作用。支持南疆师市、边境师市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鼓励各师市发挥自身优势创新残疾人保障和发展。(五)增强基层服务残疾人的能力。将残疾人公共服务纳入师市、团场(镇、街道)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连队、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各师市明确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将残疾人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师团连三级联动互补的基层残疾人服务网络,开展残疾人需求评估,加强服务资源统筹。建立“阳光家园”、“残疾人之家”等残疾人服务机构,为有需求的残疾人开展集中照护、日间照料、社区康复、辅助性就业等服务。连队、社区将残疾人作为重点服务对象,认真落实特殊困难残疾人家庭访视制度,普遍建立重度和困难残疾家庭包保联系机制,加强走访探视,做好集中照护、邻里互助、居家照护等服务,实现“团有设施、连有服务”。发现可能致贫、易返贫人口,及时报告相关部门采取帮扶措施。开展特殊困难残疾人上门探视、上门办证、上门服务。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在城乡社区规范有序开展助残服务。(六)加快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促进生命健康、人工智能等领域科学技术在残疾人服务中示范应用,扶持智能化康复辅助器具、康复设备、盲文数字出版、无障碍等产品推广应用。鼓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和普通本科院校增设康复治疗、康复工程技术、特殊教育、手语、盲文等相关专业,加强残疾人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能力建设和职称评定,加快培养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托养照护、文化、体育、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队伍。(七)发挥残疾人组织桥梁纽带作用。各级残联组织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政治建设为统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各项任务,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强“三性”、去“四化”,深化残联改革,推进服务创新,增强工作活力,进一步履行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继续加强团场(镇、街道)残联建设,2022年6月底前实现连队、社区和残疾人集中的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残疾人协会或小组全覆盖。改善团场(镇、街道)残联、连队、社区残协(残疾人小组)专职委员待遇,提高其履职能力。支持残疾人专门协会建设,提供“经费、场地、人员”等工作保障,确保发挥好“代表、服务、维权、监督”职能。加强各级残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重视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加强思想修养,提高专业素质,培养一支忠诚干净担当,懂残疾人、知残疾人、爱残疾人、心系残疾人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广大残疾人工作者要自觉践行“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全心全意、用心用情服务残疾人,团结带领广大残疾人听党话、跟党走。五、实施机制实施好本规划是各级党政和全社会的责任。兵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专项规划与本规划的衔接,落实配套措施,统筹安排、同步实施,确保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师市要依据本规划制定本级“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或残疾人事业)规划。兵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跟踪问效,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或残疾人事业)规划实施情况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在“十四五”期末,兵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先进典型予以表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21年1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