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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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兵团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及国家、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违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 
        备    注 | 按照管辖区域行使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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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