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方针、政策,会同兵团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兵团的金融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兵团工作部署,对兵团深化改革和发展壮大中的金融问题,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督促落实。推动兵团改革中原有存量金融债务的转换承接,创造条件,推动金融支持兵团发展。设计和构建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兵团改革发展需求的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和服务方式。研究和推动金融支持兵团向南发展。
(三)研究分析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和兵团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制定兵团金融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与政策建议。
(四)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部署,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规范、整顿和维护兵团金融秩序,防范化解兵团金融风险,促进兵团金融安全。
(五)配合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兵团国有金融资产运营情况,维护兵团国有金融资产出资人权益。组织协调兵团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
(六)负责兵团范围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各类交易场所等的审批和监管。依法依规承担国家金融改革中划归地方管理的金融组织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对新型地方金融组织的专项管理。
(七)负责兵团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其驻疆分支机构、各驻疆金融机构和当地法人机构的业务联系和信息交流,督促驻疆金融系统落实兵团有关金融工作的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协调解决金融业发展中应由兵团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八)配合兵团国资委、工信委、工商联等部门,联合新疆证监局积极推动兵团范围内企业改制上市。跟踪监测兵团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规范运作和发展运行。推进兵团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兵团上市公司发展、结构优化的政策性建议。配合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开展对兵团范围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相关管理工作。
(九)对各师金融办及其相关金融工作进行指导、督办和检查。
(十)承办党中央、国务院规定或兵团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综合研究处、金融机构处(资本市场处)、改革发展处、地方金融管理处
办公联系电话及传真:
综合研究处 (电话:2890534 传真:2890808)
金融机构处 (电话:2896240 传真:2896240)
改革发展处 (电话:2890442 传真:2890442)
地方金融管理处 (电话:2899048 传真:2899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