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医师执业注册审批 |
审批类别 | 行政许可 |
主体部门 | 兵团卫生局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5号) |
审批条件 |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
审批程序 |
1、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 2.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全的,当场告知申请单位需补充的内容,当场可更改的允许当场更正。 3、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 |
需提交的资料目录 |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二份)。 2、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1张(申请表上粘贴的除外)。 3、《医师资格证书》(交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验原件交复印件)。 5、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聘用证明。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由单位统一提供,盖公章)。 8、毕业证书复印件。 9、在医疗机构接收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重新注册、获得《医师资格证书》2年后申请注册者需要)。 |
完成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
事项名称 |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审批 |
审批类别 | 行政许可 |
主体部门 | 兵团卫生局 |
法律依据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 |
审批条件 |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 4.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5.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要求。 6.纳入发展规划。 |
审批程序 |
1.医疗机构向兵团卫生局提出申请。 2.对申报材料审核后,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兵团卫生局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审核 4.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 |
需提交的资料 |
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申请书》或《人类精子库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4.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床位数、科室设置情况、人员情况、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等); 5.拟开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业务项目和技术条件、设备条件、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6.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操作手册及各项规章制定(包括分工负责制度、材料管理制度、仪器管理制度、特殊药品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病员随访制度、自查制度、工作人员行为准则等); 7.拟开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场所的建筑设计平面图; 8.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成立文件、成员名单(包括成员姓名、工作单位、专业、职务、职称等情况)及相关专业人员资质证明与培训证书(复印件); 9.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以上①~⑧项材料装订成一册,一式五份。 |
完成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
事项名称 | 血站设置及执业许可 |
审批类别 | 行政许可 |
主体部门 | 兵团卫生局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主席令第93号) |
审批条件 |
1.符合“三统一”原则: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临床用血。 2.符合卫生部《血站基本标准》。 |
审批程序 |
血站设置: 1.申办单位向兵团卫生局提出设置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兵团卫生局提出审查意见。 3.作出设置批准决定,发放设置批准书;依法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执业许可: 1.血站、中心血库完成建设后,向兵团卫生局申请执业许可。 2.兵团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考核验收。 3.符合条件的发给《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需提交的资料 |
设置血站需提交: 1.申请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拟设血站的名称、规模、任务、功能、组织结构、资金来源等;拟设血站服务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状况、医疗用血需求情况、机构运行的预测分析;拟设血站的选址和建筑设计平面图;拟设血站将开展的业务项目、技术设备条件和技术人员配置的资料。 设置中心血库,还应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血站执业许可需提交: 1.相应的血站设置批准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血站或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3.血站执业验收合格证明; 4.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和验资证明; 5.执业用房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6.采供血计划报告书,包括采供血项目种类、采集和供应血液范围(服务半径、服务方式)、供应量(医疗机构的用血计划、项目、供应量)等; 7.规章制度 |
完成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
事项名称 | 护士执业注册 |
审批类别 | 行政许可 |
主体部门 | 兵团卫生局 |
法律依据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
审批条件 |
1.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或大专护理(助产)专业学历,自2003年起,护士执业考试与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并轨后,经全国护理专业技术初级(士)资格考试合格者。 2.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临床试用期满一年。 符合以上2个条件之一,可按照规定程序,向批准该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执业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首次注册。 |
审批程序 |
1、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2.对资料和申请表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全的,当场告知需补充的内容,当场可更改的允许当场更正。 3、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 |
需提交的资料 |
1.护士执业注册(重新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2.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现场核原件留复印件)。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提交原件审核、留复印件存档)。 4.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八个月“临床实习鉴定”(核原件,复印件需盖公章)。 5.区内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六个月内《护士注册健康检查表》。 6.拟执业机构的《聘用证明》。 7.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8.申请人近期小2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1张(与申请表同底版)。 9.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外省护士变入还需提供: 1.毕业证书原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护士注册健康体检表。 4.拟执业机构聘用合同(复印件)。 5.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
完成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
事项名称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审批类别 | 行政许可 |
主体部门 | 兵团卫生局 |
法律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
审批条件 |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审批程序 |
1、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2.对资料和申请表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全的,当场告知需补充的内容。 3、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 |
需提交的资料 |
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建筑设计、业务用房平面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名单及其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证书的复印件。 7.主要仪器设备名录清单。 8.环境卫生和废弃物处理设施验收报告。 9.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
完成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
事项名称 |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
审批类别 | 行政许可 |
主体部门 | 兵团卫生局 |
法律依据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 |
审批条件 |
1.符合区域卫生规划。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具有1名以上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申请开展输卵(精)管结扎术、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的,必须具备1名以上执业医师。 4.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设备、药品和抢救设施,并具有转诊条件。 5.具有开展计划生育服务的诊、治场所和卫生环境条件。 6.申请开展的计划生育项目符合《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卫基妇发〔2003〕32号)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条件。 |
审批程序 |
1、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2.对资料和申请表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全的,当场告知需补充的内容。 3、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 |
需提交的资料 |
1.申请执业报告;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从事计划生育服务人员的合格证书复印件; 4.诊治仪器设备清单; 5.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场所平面布局图(标明尺寸); 6.管理制度; 7.计划生育技术常规。 |
完成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
事项名称 | 医疗机构开展戒毒脱瘾治疗审批 |
审批类别 | 行政许可 |
主体部门 | 兵团卫生局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79号) |
审批条件 |
1.符合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符合《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或《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规定。 |
审批程序 |
1、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2.对资料和申请表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全的,当场告知需补充的内容。 3、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 |
需提交的资料 |
1.戒毒医疗服务许可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当地吸毒人员状况其 它戒毒医疗机构情况,将取得的社会效益等。、 3.戒毒医疗机构建设情况(包括科室设置,床位设置、医疗用房、人员、设备设施、规章制度等情况)。 |
完成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
事项名称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审批 |
审批类别 | 行政许可 |
主体部门 | 兵团卫生局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33号) |
审批条件 |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 1.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所申请项目相关专业设施设备完善、业务用房布局合理,流程符合规定和要求,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 4.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工作人员须获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其数量能满足所开展的项目和任务的需要。 5.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有关标准和条件。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审批 1.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2.所在医疗保健机构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相应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3.经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
审批程序 |
1、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2.对资料和申请表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全的,当场告知需补充的内容。 3、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 |
需提交的资料 |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 1.申请执业报告。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表》(各一式三份)。 4.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工作人员名单及个人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执业证、资格证、职称证、毕业证、身份证等及复印件(复印件需由单位加盖公章)。 5.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场所平面布局图(标明尺寸)。 6.管理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依照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审批 1.申请人所在单位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申请报告。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 经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5.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学历、职称、相应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均需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6.资历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的在专业岗位工作年限的证明)。 7.申请人本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1张。 |
完成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
事项名称 | 放射诊疗卫生许可 |
审批类别 | 行政许可 |
主体部门 | 兵团卫生局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
审批条件 |
1.具有经核准登记医学影像科诊疗项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与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三废”的,具有确保放射性“三废”达到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
审批程序 |
1、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2.对资料和申请表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全的,当场告知需补充的内容。 3、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 |
需提交的资料 |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及放射工作人员证(复印件)。 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与放射防护质量控制设备清单。 5.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6.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7.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组织、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名单。 8.放射防护责任制、规章制度与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9.放射诊疗设备列入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目录的,应提供《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印件)。 10. 兵团卫生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完成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
事项名称 | 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 |
审批类别 | 行政许可 |
主体部门 | 兵团卫生局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
审批条件 |
1.具有法人资格、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有专门从事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的科室、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 3.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仪器设备、技术能力和经费。 4.有完善的内部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 |
审批程序 |
1.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2.对资料和申请表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全的,当场告知需补充的内容。 3.对资料技术审核,组织专家现场技术考核评估,提出初审意见。 4.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 |
需提交的资料 |
1.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分类表。 4.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和职业健康检查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机构负责人及质量控制技术负责人须提交个人简历。外聘人员除需要提交表中材料外,还需提交聘用证明合同材料复印件,证明材料应写明聘用后将要从事的技术工作)。 5.与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清单。 6.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保证体系,相关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资料。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管理手册及配套文件。内容应涉及本单位对内、对外全部的诊断/健康检查活动,包括组织和机构图、工作程序图、人员及其岗位职责、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方针等。配套文件应包括程序文件、受控文件、作业指导书、相关管理规章制度等。 7.机构中设有固定的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建筑设计平面图)。 8.承诺书。 9.兵团卫生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
完成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
事项名称 |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审批 |
审批类别 | 行政许可 |
主体部门 | 兵团卫生局 |
法律依据 | 《高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 |
审批条件 |
1.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在兵团辖区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在运输前应当向兵团卫生局提出申请。 2.接收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有法人资格。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实验室。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 |
审批程序 |
1.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2.对资料和申请表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全的,当场告知需补充的内容。 3.组织专家集中评审。 4.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 |
需提交的资料 |
需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 1.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接收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4.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 5.接收单位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实验室证明文件。 6.接收单位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7.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 |
完成时限 | 5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
事项名称 |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核 |
审批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主体部门 | 兵团卫生局 |
法律依据 | 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 |
审批条件 |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工作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具有从事大型医用设备诊疗工作资质的人员。 5.具有处理突发事故(或事件)的能力和应急处理预案。 6.申请医疗机构条件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 |
审批程序 |
1.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2.对资料和申请表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全的,告知需补充的内容。 3.组织专家集中评审。 4.由局长专题会议或局负责人审定后,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 |
需提交的资料 |
1.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 2.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4.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相应的技术人员资格证(包括执业医师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上岗资质证明等复印件)。 5.医疗机构上年度财务报表。 6.资金来源证明(如购置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需提供政府部门资金批复文件)。 7.申请更新大型医用设备的还应提供原设备的《配置许可证》原件,及拟装备设备的型号、价格等。 8.医疗机构所属师卫生行政部门的配置申请报告。 |
完成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
事项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审批类别 | 行政许可 |
主体部门 | 兵团卫生局 |
法律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
审批条件 |
1.经营场所内的微小气候包括温度、湿度等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场所主要卫生指标应当按相应卫生标准进行监测,结果应符合卫生要求并能提供相关检测报告。 2.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经营场所以及必要的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3.具有在经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设施。 4.各类场所内必须有排风系统,凡设空调装置的场所必须有新风供给,且通风合理。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各卫生间或吸烟区应设独立排风系统。 5.各类场所内禁止吸烟,大堂、电梯间、卡拉OK房、歌舞厅、商场等处应有明显禁烟标志。夜总会设专门吸烟室。 6.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 7.具有基本的卫生设施和卫生设备,配置合理,运转正常。 8.有卫生管理机构或卫生管理组织,配备有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具有履行自身管理的能力。 9.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 |
审批程序 |
1.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2.对资料和申请表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全的,告知需补充的内容。 3.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 |
需提交的资料 |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及租房协议。 3.法定代表人资料证明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书,个体业主需提供身份证、待业证明等。 4.申请单位名称工商局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图(需标明面积、尺寸、用途、卫生设施位置、有关设备位置和卫生防护设施位置)。 6.经营场所设施平面图(比例1:100)。 7.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等。 8.有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检测报告。 9.有卫生管理组织及卫生管理制度。 10.预防性卫生监督资料(新、改、扩建工程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和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11.涉及文化娱乐项目的,应提供文化部门和公安部门的“企业预先审核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12.兵团卫生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
完成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
事项名称 | 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
审批类别 | 行政许可 |
主体部门 | 兵团卫生局 |
法律依据 |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
审批条件 |
1.年满18周岁,经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职业健康要求。 2.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3.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4.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 |
审批程序 |
1.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2.对资料和申请表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全的,告知需补充的内容。 3.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 |
需提交的资料 |
1.《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 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合格证明材料。 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4.申请人学历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一张。 |
完成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地点 |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