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兵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评估委员会的通知
各院(校),各师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有关单位及联系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卫食品发〔2021〕34号)精神,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食品司关于规范做好省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卫食品监便函〔2022〕48号)要求,结合兵团实际,我委决定成立兵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委员会,并建立相关工作机制。
一、组织领导
主任委员:  | 闫卫华  | 党组书记  | 
张志民  | 主 任  | |
常务副主任委员:  | 艾麦尔江• 吐尼牙孜  | 党组成员、副主任  | 
副主任委员:  | 刘 惟  | 党组成员、副主任  | 
吴卫东  | 党组成员、副主任  | |
成 员:  | 张泽华  | 综合监督和食品处处长  | 
李 军  | 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处处长  | |
薛文霞  | 疾病预防控制处处长  | |
江 华  | 医政医管处监察专员  | 
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兵团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和食品处。办公室主任由张泽华兼任,曾淑萍为联络员(联系电话:0991—2890673)。
二、专业组组成
兵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委员会设立1个特邀专家组(附件1);3个专业组,分别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组、食品检验检测组、食源性疾病监测组,各专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附件2)。评估委员会专业组办公室设在兵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兵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苗姗姗兼任(联系电话:0991—2627556)。
三、工作职责
(一)委员会工作职责。协调落实国家和兵团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作出的决策部署;分析兵团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指导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督促各师市履行职责,有效落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相关工作;推进兵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年度重点工作,研究解决工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的保障。
(二)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承担兵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日常工作;推进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及时梳理总结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困难问题,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并向评估委员会报告;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三)专业组工作职责。根据兵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开展情况,不定期对兵团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分析食品安全隐患,提出保障食品安全的措施;对兵团辖区的食品安全事故、食源性疾病暴发风险发出预警提示,指导开展现场调查工作;对兵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进行分析,作出安全形势研判;各专业组开展工作交流,提出工作建议;组织相关专家对各师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完成兵团卫生健康委临时赋予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四)专业组办公室职责。负责相关监测技术工作的组织实施,收集汇总各专业组意见建议;撰写风险评估报告;完成评估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附件:1.兵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委员会特邀专家组名单
2.兵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委员会专业组名单
3.兵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则
兵团卫生健康委
2022年7月2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1
兵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委员会特邀专家组名单(10名)
序号  | 姓名  | 工作单位  | 专业方向  | 特邀专家  | 
1  | 杨大进  |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 国家级专家  | 
2  | 付 萍  |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 食源性疾病监测  | 国家级专家  | 
3  | 宋书锋  |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 国家级专家  | 
4  | 徐 进  |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 微生物监测评估  | 国家级专家  | 
5  | 陈 潇  |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 食品安全标准  | 国家级专家  | 
6  | 李 方  |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流行病与统计学、微生物检验  | 自治区级专家  | 
7  | 袁江玲  |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医学毒理、食品安全  | 自治区级专家  | 
8  | 王 猛  |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农产品检验、化学分析  | 自治区级专家  | 
9  | 朱 芸  |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微生物检验、化学分析  | 自治区级专家  | 
10  | 程晓华  |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食品安全  | 自治区级专家  | 
   
附件2
兵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委员会专业组名单(39名)
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组
序号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称  | 委员职务  | 
1  | 罗建忠  | 兵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主任医师  | 组长  | 
2  | 罗瑞峰  | 新疆农垦科学院  | 高级实验师  | 副组长  | 
3  | 邢丽杰  | 新疆农垦科学院  | 高级实验师  | 委员  | 
4  | 苗姗姗  | 兵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秘书长  | 委员  | 
5  | 许 倩  | 塔里木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 教授  | 委员  | 
6  | 丁玉松  | 石河子大学医学院预防医学系  | 副教授  | 委员  | 
7  | 马儒林  | 石河子大学医学院预防医学系  | 副教授  | 委员  | 
8  | 程卫东  | 石河子大学食品学院  | 研究员  | 委员  | 
9  | 单春会  | 石河子大学食品学院  | 教授  | 委员  | 
10  | 董 娟  | 石河子大学食品学院  | 教授  | 委员  | 
11  | 姬 华  | 石河子大学食品学院  | 教授  | 委员  | 
12  | 袁鲜艳  | 第八师石河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副主任医师  | 委员  | 
13  | 陆 军  | 第十四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副主任医师  | 委员  | 
二、食品检验检测组
序号  | 姓名  | 单位  | 职称  | 委员职务  | 
1  | 刘长勇  | 新疆农垦科学院分析测试中心  | 高级实验师  | 组长  | 
2  | 马国财  | 塔里木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 高级实验师  | 副组长  | 
3  | 党富民  | 新疆农垦科学院  | 高级实验师  | 委员  | 
4  | 马小宁  | 新疆农垦科学院分析测试中心  | 高级实验师  | 委员  | 
5  | 唐宗贵  | 新疆农垦科学院分析测试中心  | 高级实验师  | 委员  | 
6  | 王 远  | 新疆农垦科学院  | 高级实验师  | 委员  | 
7  | 罗力力  | 新疆农垦科学院  | 高级实验师  | 委员  | 
8  | 康立超  | 新疆农垦科学院分析测试中心  | 副研究员  | 委员  | 
9  | 李红敏  | 新疆农垦科学院分析测试中心  | 高级实验师  | 委员  | 
10  | 杨 玲  | 塔里木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 教授  | 委员  | 
11  | 韩爱芝  | 塔里木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 高级实验师  | 委员  | 
12  | 王丽君  | 塔里木大学  | 高级实验师  | 委员  | 
13  | 马 燕  | 第一师阿拉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副主任检验技师  | 委员  | 
14  | 陆志刚  | 第八师石河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副主任技师  | 委员  | 
三、食源性疾病监测组
序号  | 姓名  | 单位  | 职称  | 委员职务  | 
1  | 李凡卡  | 兵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主任医师  | 组长  | 
2  | 赖 力  | 第七师医院  | 主任医师  | 副组长  | 
3  | 刘玉霞  | 兵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主任技师  | 委员  | 
4  | 车丽红  | 兵团医院  | 副主任医师  | 委员  | 
5  | 郭 磊  | 兵团医院  | 副主任医师  | 委员  | 
6  | 段 玮  | 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 主任技师  | 委员  | 
7  | 李新梅  | 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 副主任医师  | 委员  | 
8  | 张红梅  | 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 主任技师  | 委员  | 
9  | 张 炜  | 第五师医院  | 副主任检验技师  | 委员  | 
10  | 陈春丽  | 第七师医院  | 副主任医师  | 委员  | 
11  | 周晓玲  | 第九师医院  | 副主任护师  | 委员  | 
12  | 房 霞  | 第十三师红星医院  | 主任临床营养师  | 委员  | 
附件3
兵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委员会
工作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兵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卫食品发〔2021〕34号)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兵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规定,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以下简称风险监测评估工作)。
第三条 风险监测评估工作是指对食品(含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进行定性或定量估计的过程,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和风险特征描述等。
第四条 风险监测评估工作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相关信息为基础,遵循科学、透明和个案处理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兵团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兵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委员会,统筹风险评估体系能力建设,组织实施兵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
第六条 兵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负责拟定评估计划和规划草案,研究建立完善评估技术和方法,收集评估科学信息数据,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数据库和兵团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项目建议书。
第七条 对作出不予评估决定和因缺乏数据信息难以做出评估结论的,兵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说明原因和依据。
第八条 兵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委员会应当与同级相关部门建立沟通机制,对于涉及跨部门职责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当加强协同联合开展风险评估。
第九条 兵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结果由兵团卫生健康委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并通报相关部门,委托兵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级分类有序向社会公布。涉及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按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需要开展应急评估工作的,由兵团卫生健康委直接下达应急评估工作任务,兵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应急评估工作,并在限定时间内提交应急评估工作报告。
应急评估工作报告应当经兵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委员会组织的临时专家组审核,并经评估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
第十一条 各师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要求和部门职责规定,负责组建本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委员会,统筹风险评估能力建设,组织实施本辖区风险监测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兵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风险研判结果在兵团本级辖区内适用,由兵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权威解读和风险交流。
第十三条 委员会人员如有变动,按照工作需要进行调整或增补,并报兵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委员会办公室,不再另行发文。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兵团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兵团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项目建议书
名称  | |||
建议单位及地址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风险来源和性质  | 有害因素  | ||
可能的污染环节  | |||
涉及的食品  | |||
重点人群  | |||
风险涉及范围  | |||
建议理由(目的、 意义和必要性)  | |||
国内外相关检验、 评估结果和结论 (尽可能提供)  | |||
国内外已有的管理 措施(尽可能提供)  | |||
其他有关信息 和资料  | (包括信息来源、获得时间、核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信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