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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三号)

        发布时间:20年09月28日 信息来源:统计局 编辑:兵团统计局
        【字体: 打印本页
        作者:兵团统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三号)

        兵团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兵团调查总队

        (2018年1月31日)


        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兵团157个团场(乡镇)级单位2242连队(村)级单位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交通

        2016年末,在兵团团场(乡镇)辖区内有火车站的团场(乡镇)占全部团场(乡镇)的5.1%,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占29.3%。

        97.8%的连队(村)通公路,32.8%的连队(村)内主要道路有路灯。连部(村委会)到最远的居民定居点距离以5公里以内为主。

        1

        二、能源、通讯

        2016年末,98.5%的连队(村)通电,12.8%的连队(村)通天然气,98.1%的连队(村)通电话,90.0%的连队(村)安装了有线电视,90.6%的连队(村)通宽带互联网,10.5%的连队(村)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

        2

        三、环境卫生

        2016年末,98.7%的团场(乡镇)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92.4%的团场(乡镇)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

        60.2%的连队(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19.0%的连队(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50.4%的连队(村)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

        3

        四、文化教育

        2016年末,95.5%的团场(乡镇)有幼儿园、托儿所,96.2%的团场(乡镇)有小学,67.5%的团场(乡镇)有图书馆、文化站,21.7%的团场(乡镇)有剧场、影剧院,40.8%的团场(乡镇)有体育场馆,86.6%的团场(乡镇)有公园及休闲健身广场。

        8.7%的连队(村)有幼儿园、托儿所,33.4%的连队(村)有体育健身场所,12.2%的连队(村)有农工(民)业余文化组织。

        4

        五、医疗和社会福利机构

        2016年末,98.7%的团场(乡镇)有医疗卫生机构,98.7%的团场(乡镇)有执业(助理)医师,42.7%的团场(乡镇)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35.0%的团场(乡镇)有敬老院。

        58.2%的连队(村)有卫生室,33.8%的连队(村)有执业(助理)医师。

        5

        六、市场建设

        2016年末,61.1%的团场(乡镇)有商品交易市场,44.6%的团场(乡镇)有以粮油、蔬菜、水果为主的专业市场,8.3%的团场(乡镇)有以畜禽为主的专业市场,1.3%的团场(乡镇)有以水产为主的专业市场。

        29.0%的连队(村)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4.1%的连队(村)开展旅游接待服务,17.6%的连队(村)有营业执照的餐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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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1.连队(村)内主要道路有路灯的连队(村):指本连队(村)地域内的主要道路由连队(村)或其他单位统一组织安装了路灯。道路两旁由住户零星安装在门前的灯不包括在内。

        2.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的连队(村):指本连队(村)地域内有为网上购物等新型商品交易模式服务的配送站点。

        3.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的团场(乡镇):指全部或部分住户通过城乡自来水管道网饮用自来水的团场(乡镇)。

        4.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的连队(村):指本连队(村)地域内有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垃圾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垃圾处理设施,但是对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清运处理。

        5.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的连队(村):指本连队(村)地域内完成或部分完成了露天粪缸、粪坑、旱厕、简易厕所的改造,大多数或全部居民使用带有化粪池、沼气池或三隔池厕所,部分居民使用公共厕所或其他连队(村)里指定的定点场所作为倾倒粪便的场所。

        6.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的团场(乡镇):指在团场(乡镇)辖区内提供食宿、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伤残革命军人休养院、复退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福利院、老年收养性机构(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收养性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团场(乡镇)。

        7.有卫生室的连队(村):指在本连队(村)地域内,经师及师以上医疗主管部门许可,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创办的卫生室(所、站)。卫生室(所、站)需要拥有固定经营场所,主要从事医疗卫生活动。不包括专业的牙医室,以及主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单位。

        8.开展旅游接待服务的连队(村):指有营业执照,在本连队(村)地域内从事旅游接待、餐饮和住宿等服务的居民户。包括提供茶馆、酒馆、乡村旅店、农家乐等活动的居民户。

        9.有商品交易市场的团场(乡镇):指在团场(乡镇)辖区内经有关部门和组织批准设立,有固定场所、设施,有经营管理部门和监管人员,若干市场经营者入内,常年或实际开业三个月以上,集中、公开、独立地进行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等现货商品交易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交易场所,包括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等的团场(乡镇)。

        10.南北疆垦区:南疆垦区包括第一师、第二师、第三师、第十四师。北疆垦区包括第四师、第五师、第六师、第七师、第八师、第九师、第十师、第十一师、第十二师、第十三师。

        11.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