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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信息公开/通知公告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办理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3年02月01日    信息来源:    编辑:向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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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质量发展处

        各有关专利申请人及专利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调整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业务办理方式的有关要求,兵团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工作实现“全流程”网办,现将有关办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主体

        提出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的第一申请人应当是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具有本区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二、申请流程

        专利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可通过访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cponline.cnipa.gov.cn)”(下称“系统”)的“专利事务服务”模块进行网上申请。

        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在“系统”提交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后,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审核推荐,结果可在“系统”中查询;兵团市场监管局推荐的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进行审查确定,结果以电子件形式通过“系统”反馈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

        三、申请条件

        (一)予以推荐情形。

        根据《办法》第三条,专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经审核合格后,由我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审查。

        1.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2.涉及兵团级和师设市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3.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4.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5.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6.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二)不予推荐情形。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在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中,存在如下情形的,不予推荐或从严推荐。

        1.涉嫌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等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2.存在不正当理由或其他不正当目的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行为;

        3.存在为获取兵团专利优先审查名额而进行的专利申请人变更或者地址变更的行为;

        4.不具备实际研发、实施能力的申请主体及经营范围明显不相符合的,能够提供研发、实施能力证明的除外;

        5.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于吊销或注销状态下的企业及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等专利申请主体;

        6.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罚、通报(含非正常专利申请及代理)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其申请或代理的专利涉及的处罚、通报的负面情形未消除的;

        7.在申请专利或办理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等相关事务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文件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工作秩序的行为。

        四、申请材料

        (一)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

        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可提供检索报告,也可以提供相关专利或非专利文献,专利文献只需提交扉页非专利文献需提交全文。

        现有技术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申请人应重点提交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现有设计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申请人应重点提交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设计信息。

        (二)符合《办法》所列优先审查情形的必要证明文件。

        1.以《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项为理由提出申请的,证明文件为专利技术所属相关技术领域的证明。申请人自行整理材料,说明本专利申请内容及其实施运用属于哪个具体产业。以涉及兵团级和师设市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为理由提出申请的,除已经列明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外,还应提供政府部门相关政策性文件复印件,且在文件中标示所属产业。

        2.以《办法》第三条第四项为理由提出申请的,证明文件为相关证据。已经做好实施准备,应提供产品照片、产品目录、产品手册等;已经开始实施或者存在潜在侵权,应提供产品交易或销售证明,例如买卖合同、产品供应协议、采购发票等复印件。

        3.以《办法》第三条第五项为理由提出申请的,如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申请,仅在优先审查请求事项中说明即可;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向外申请,则需要提交对应国家或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的受理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

        4.以《办法》第三条第六项为理由提出申请的,应提交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相关证明文件

        1.即选择“优先审查请求类型”应提供的补充证明材料。在书写时,应在起始处注明专利相关信息,以表明相关证明文件与专利优先审查所述专利的一致性;其次,阐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的具体证明内容及简要技术说明。例:本专利名称为:XXX,专利号为123456,专利申请人为XXX;本专利为XXX技术领域,涉及XX省(区)重点鼓励产业目录中第X项第X款“XXX”,简要技术说明:XXX。落款处注明申请人及申请日期,申请人为法人主体的,需要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则签字确认。

        2.全体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提交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专利申请人为两人及其以上的,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全体申请人同意,并提交全体申请人同意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的相关证明。

        4.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优先审查业务,则需要提交代理委托书;如申请人为两人及其以上的,应提供由全体申请人与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事项委托书。

        五、其他事项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办法》第六条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利优先审查数量。我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数量内,根据按序推荐、择优推荐的原则,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重点推荐。

        (二)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应当为电子申请,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应当在进入实质审查程序之后提出。

        (二)业务咨询电话:(0991)2896171。

        特此公告。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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