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乙类检验机构)中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以下简称《核准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 乙类检验机构应当具有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的能力,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
1.3机构类别 乙类检验机构由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准。
1.4核准实施主体 乙类检验机构是具有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负有特种设备安全保障职责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当地承担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为属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供支持保障和技术支撑。
1.5核准证书及有效期 乙类检验机构应当经过核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见附件1)
后,方可在核准项目范围(见附件2)内开展检验工作。
核准证有效期4年。
2 核准条件
2.1本细则对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要求作出相关规定,核准项目及核准要求(见附件3、附件4)。
2.2申请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附件5)建立并且有效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申请单位应当具有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的能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
3 核准程序及要求
3.1核准程序
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延续核准、增项核准、变更核准。
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和发证。
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在兵团市场监管综合审批平台上进行,并与全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实现有关行政许可和证书信息的互联互通。
3.2申请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6),并附以下相关材料:
(1)申请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无法在线核验时);
(2)原核 者变更核准,并且无法在线核验时);
(3)变更说明及相关见证材料(申请变更核准时)。
申请单位应当对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3受理
3.31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向申请单位出具并向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发送电子形式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受理决定书)。受理决定书应当注明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32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1)依法被处以吊(撤)销核准证,未满3年提出申请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现的;
(3)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核准,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未满1年再次提出申请的;
(4)其他不予受理的。
3.33申请单位的申请被受理,在鉴定评审之前,申请单位的名称、住所、办公地址、机构类别和申请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
机构类别、住所变化导致核准机关变化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3.4鉴定评审
3.41鉴定评审机构接到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鉴定评审日期,将鉴定评审指南、评审日期、程序和要求告知申请单位,并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因故无法按时限完成现场评审工作的,应当向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3.42申请单位在鉴定评审前,应当将申请书、质量手册、检验与检测人员注册信息提交给鉴定评审机构。
3.43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程序,一般包括首次会议、巡视、分组审查、情况汇总、交换意见、总结会议等,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鉴定评审组应当形成评审记录;
(2)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前,鉴定评审组应当将发现的问题向申请单位通报;对于需要一定时间完成整改的,双方应当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问题的整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3.44鉴定评审结论按照以下要求分为“符合条件”、“整改后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
(1)满足核准条件,鉴定评审结论为“符合条件”;
(2)整改后满足核准条件,鉴定评审结论为“整改后符合条件”;
(3)除本款(1)(2)项外,鉴定评审结论为“不符合条件”。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委托规定,及时出具并且向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工作(含整改时间)应当自受理决定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
3.45鉴定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保密原则,鉴定评审工作不得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3.5审查与发证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鉴定评审机构上报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颁发核准证(含电子核准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检验机构核准证应当注明以下内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机构名称、类别、住所、办公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核准项目,事业单位设置的分支机构的名称和住所,核准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场地地址,乙类检验机构承担保障义务的行政区域范围等。
3.6核准证延续、增项和变更
3.61持证机构在核准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的,应当在核准证有效期届满的6个月以前(且不超过12个月)向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延续核准,未及时提出申请的,应当在申请延续核准时书面说明理由,并且承担未及时延续核准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延续核准的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和发证按照本细则第五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3.62持证机构在核准证的有效期内,申请增项核准(含增加核准项目、增加分支机构、增加检验场地等)的,其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和发证按照本细则第五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核准证有效期不变。
3.63在核准证有效期内,持证机构名称、住所、办公地址发生变化,应当在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核准证。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换发新的核准证,核准证有效期不变;不予变更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且说明理由。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现场鉴定评审的,按照本细则第九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3.64持证机构因改制、重组、搬迁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期核准的,应当在核准证有效期内届满的6个月以前向兵团市场监管局提出延期核准申请。申请时应当将改制、重组、搬迁或不可抗力的有关说明及资料同时报送。
经批准后可以延期的,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更换延长有效期的核准证,延长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延续时间在下一个核准周期内扣除。
4 附 则
4.1乙类检验机构的保障义务:
(1)在限定的区域内履行特种设备保障检验职能;
(2)按照属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要求,承担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其他保障性工作;
(3)执行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政策要求。
4.2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从事自身承担的特种设备检验工作中的无损检测的,不需要取得相应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质,但是应当具有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设备和无损检测人员。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不得从事其监督检验设备生产环节中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
4.3移动式压力容器应当在核准的检验场地内进行。
4.4本细则由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4.5 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样式)
2.乙类检验机构核准项目
3.乙类检验机构核准条件
4.乙类检验机构监督检验项目人员及检验设备要求
5.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6.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