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是稳经济大盘的重要支撑。当前,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兵团经济和就业造成的冲击,兵团党委、兵团推出一系列强有力的帮扶举措,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为全面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兵团党委、兵团关于稳就业保就业工作部署要求,落实兵团主要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积极主动发挥人社部门职能,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突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印发本《通知》。
一、支持市场主体稳岗扩岗
一是明确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在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到17个其他特困行业,对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可自愿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是加大减负稳岗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发放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办法实施。对2022年发生疫情师市范围内的所有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7日以上的,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所需资金从兵团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对各类企业新吸纳劳动者就业,按照企业类型、地域分布、招收劳动者类别,最高可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鼓励企业开发就业岗位吸纳就业。
三是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对认定为兵团级创业孵化基地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补资金,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个人可分别申请最高300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返乡人员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是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对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按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对就业困难人员、基干民兵和高校毕业生,按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和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补贴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政策可延长至退休。
二、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是扩大企业吸纳规模。对企业新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此政策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所需资金从兵团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二是稳定基层就业规模。稳定公共部门招聘规模,加快事业单位招聘进度,推动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规模总体保持稳定,加快推进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的考试、考察、体检等工作。积极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加快推进“三支一扶”等基层服务项目招募人员到岗。
三是扩大就业见习规模。鼓励辖区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和科研项目拿出更多管理、技术、科研类见习岗位,更好发挥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所学所长。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鼓励见习单位对见习人员积极留用,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按月补发给见习单位。
四是强化困难毕业生帮扶。对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以及残疾、较长时间未就业等有特殊困难的未就业毕业生,制定“一人一策”帮扶计划,优先推荐岗位,优先落实政策,优先组织培训见习,及时提供专业化职业指导服务,促进尽快就业创业。对兵团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有就业意愿、积极求职的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身体残疾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贷款的毕业生、脱贫家庭毕业生、残疾人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毕业生,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
一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按规定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向失业保险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
二是强化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有序开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对符合条件安置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按照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最长3年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可延长至退休。
四、完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一是强化技能培训稳就业。持续开展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面向各类劳动者开展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实现就业增收。继续放宽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推行“见证即发”,企业在职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取得证书一年内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二是切实提升就业服务质量。接续开展“百日千万网络招聘”、金秋招聘月等公共就业服务活动,为企业招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一站式服务。全面开展线上招聘,推广直播带岗模式,提供信息发布、简历匹配、远程面试等一站式服务。根据疫情防控要求,适时组织线下小型招聘活动,提高对接效率。落实重点企业用工常态化服务保障机制,组建工作专班、设立人社服务专员,提供“一企一策”用工指导和保障服务。畅通招聘对接渠道,开展用工余缺调剂,根据需要实施人员“点对点”输送服务,以用工稳支持企业运转稳。推动补贴申领、失业登记等“一件事”打包办,通过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间,扩大联动受理、即时办结、免申即办事项范围,加快推进政策落实服务落地。
五、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
一是维护新冠肺炎康复者平等就业权益。坚决打击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歧视行为,严禁用人单位发布或委托发布含有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历史阳性等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严禁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曾经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阳性为由,拒绝招(聘)用新冠肺炎康复者。对招聘信息中含有相关歧视性内容的,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43条之规定,从重处理处罚。
二是着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全面实施劳动关系“和谐同行”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加强对企业用工指导。依托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处理机制,加大法律、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加大对劳动人事争议源头预防。以受疫情影响较大师市为重点,指导受疫情影响企业与职工协商,通过轮岗轮休、协商薪酬等方式应对暂时性经营困难,稳定劳动关系,争取不裁员、少裁员。强化农民工权益保障服务,及时依法核处欠薪等农民工反映强烈的维权线索。
六、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就业和职业培训领导小组牵头部门职能,把积极应对疫情冲击、全力稳就业保居民就业作为当前工作重点,落实落细政策和服务。要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凝聚稳就业保就业工作合力,确保政策落实、服务保障到位。
二是强化督导调度。持续加强对政策落实服务落地的跟踪指导,建立“旬通报、月调度”机制,开展稳岗拓岗各项政策、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快、准、稳”落实稳岗拓岗补贴政策,助力市场主体稳岗拓岗,鼓励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多渠道就业创业。
三是强化风险处置。稳妥处置规模性裁员,落实直报机制,做好劳动关系处置、社会保险接续、职工转岗就业等工作,妥善化解风险。加大对问题集中的困难地区和重点企业的帮扶力度,向一次性裁员人数较多的企业派出专门工作组,组织专场对接招聘,帮助劳动者及早就业。
四是强化舆论引导。统筹线上线下渠道,充分运用传统媒介和新兴媒体,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服务解读,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大厅。及时总结宣传稳就业典型做法和取得成效,深入挖掘典型案例。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