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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规范兵团工伤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兵人社发〔2022〕31号)

        发布时间:22年03月21日 信息来源:工伤保险处 编辑:王爽
        【字体: 打印本页
        作者:工伤保险处

        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各师市工伤认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随着工伤保险参保单位数量增加,工伤案件数量和行政争议不断增多,工伤认定案件中事实不清楚、材料不完整、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时有发生,给工伤保险工作带来了消极影响。为了进一步规范兵团工伤认定工作,提升工伤认定工作准确率,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伤认定责任主体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师市工伤认定工作由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按照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依法开展工伤认定工作。

        (二)严格认定程序。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案件调查核实,并提出工伤认定决定初审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审核,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其中,重大和疑难案件工伤认定决定初审意见,须经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伤认定小组会议审议。

        根据 “人社服务快办行动”要求,原则上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原则上应当在7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于事实不清,权利义务不明确,需要进一步深入工伤认定调查的工伤认定申请,可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三)加强公章管理。工伤认定专用章由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专人保管,建立相应保管和使用制度,防止印章滥用或丢失。

        二、建立兵团工亡事故报告制度  

        职工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死亡案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原则上应自职工死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所在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事故简要报告。事故简要报告应包括工亡人员基本情况、事故时间、地点、经过等,作为工伤认定的重要证据。

        三、建立工伤认定委托调查制度

        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开展工伤案件的调查核实,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有关单位调查工伤案件,并出具委托书。对于死亡案件的调查核实,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三个第一时间(第一时间到现场,第一时间调查取证,第一时间固定相关证据)要求,应当由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四、建立工伤认定小组会议制度

        成立由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劳动关系、监察、仲裁等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业务骨干组成的工伤认定小组,局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定期召开工伤认定小组会议,审议重大和疑难工伤认定案件,涉及安全生产事故、职业病工伤案件,应邀请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工会等相关部门参加。

        针对个别疑难案件行政机关与司法部门理解角度不一致,而判定标准没有明确界定,应主动与司法部门、人民365篮球直播吧App_365bet官网娱_365be体育入口沟通协调,做到关口前移,消除分歧。

        五、建立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审查制度

        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接收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时,应严格审查是否属于其管辖范围、《工伤认定申请表》填写是否规范、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真伪核实确认,提交的医疗机构、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文书(或证明)须与原件一致,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六、规范工伤认定公示方式

        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在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的同时,出具《关于受理XXX申请工伤的公示》,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发至用人单位进行公示;申请人为团场或连队职工的,发至所在团场社会事务办公室,在团场政务服务大厅、连队(社区)进行公示;申请人为街道(社区)的,发至所在街道(社区),在街道和社区醒目位置张榜公示,同时,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师市政务服务网站或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间接到投诉举报,获得相关证据或线索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开展调查。

        七、规范工伤认定文书管理

        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完整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材料完整,决定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并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材料清单》《关于受理XXX申请工伤的公示》;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在调查核实过程中,符合中止工伤认定时限情形的,出具《工伤认定时限中止通知书》;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出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下达《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按规定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留存《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执》,并将工伤认定决定抄送社保经办机构。文书样式由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定。

        八、加强工伤认定月调度制度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各师市工伤认定案件进行月调度,重点调度工伤认定案件数量、类型情况,认定材料是否齐全,认定依据是否准确,重点督导工伤发生率、基金支付额高的师市,督促其注重工伤预防,减少工伤事故。各师市于每月5日前将《兵团工伤认定情况月调度表》《工伤认定花名册》报送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

         

        附件: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3.《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4.《关于受理XXX申请工伤的公示》

                 5.《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6.《工伤认定现场调查记录》

        7.《工伤认定调查询问笔录(首页)》

        8.《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9.《工伤认定时限中止通知书》

        10.《工伤认定审批表》

        11.《认定工伤决定书》

        12.《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13.《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执》

                 14.《认定决定文书相关要求》

        15.《工伤认定花名册》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311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


              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