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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做好兵团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 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的通知(兵人社发〔2022〕3号)

        发布时间:22年01月14日 信息来源: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编辑:任永恒
        【字体: 打印本页
        作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组织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统筹推进“技能兵团”建设,搭建技能技术人才成长立交桥,现就做好兵团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动贯通工作落实落地。根据《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的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技工院校教师等贯通领域,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工程技术领域贯通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行业实际,研究制定本领域贯通工作实施方案,同时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确定高技能人才职业(工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对应关系,实现两类人才评价贯通有效衔接。

        二、完善高技能人才职称评价标准。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均可参加职称评审,不将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等作为参加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重点评价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级职称;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中级职称;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

        三、畅通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技能大赛金、银、铜牌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或副高级职称;在兵团各行业领域有突出贡献,长期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且带来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高技能人才,可优先推荐申报评审相应系列(专业)职称。

        四、健全完善高技能人才职称评价机制。综合采用业绩评审、面试答辩等方式评价高技能人才,对高技能人才可单独分组、单独评审。支持高技能人才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技工院校毕业的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按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同等对待。积极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参与制定评审标准。

        五、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取得助理级、中级、副高级职称,累计工作年限达到申报条件的,可分别申报与现岗位相对应职业(工种)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评价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1年后,可按累计工作年限申报相应职业(工种)晋级评价。

        取得相关系列(专业)助理级职称后,其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年限达到2年的,可申报与现岗位相对应职业(工种)的高级工职业资格评价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助理级职称在取得现从事职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1年后,其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年限达到4年的,可申报技师职业资格评价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级职称在取得现从事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1年后,其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年限达到4年的,可申报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评价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为促进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教师按所申报职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的申报条件,参加相应级别的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

        六、扩大贯通领域试点。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行业实际,申请在其他领域开展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试点工作,确定高技能人才职业(工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对应关系,并及时总结。

        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指导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取得实效,同时要做好政策解读,为两类人才职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