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人社函〔2021〕3号
关于明确兵团技能人才评价申报条件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兵团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加强技能人才评价监管,确保评价质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04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为明确兵团技能人才评价申报条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资格评价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组织实施准入类职业资格评价时,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资格审查,不得随意变更申报条件。
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一)用人单位评价机构。企业面向本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各类用工人员)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对企业自主设置职业技能岗位等级的,可根据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企业工种(岗位)特殊要求,对申报条件进行适当调整,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要求。有破格晋升需要的,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适当放宽申报年限,由企业根据单位人才激励办法,制定破格晋升标准,形成文件,经人社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评价机构。在面向社会全体劳动者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时,严格执行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严禁随意降低或放宽申报条件。技工院校评价机构对院校内毕业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等级应与院校办学层次一致。
三、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申报条件按经国家备案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要求进行申报。
四、其他
(一)对企业开展的企业新型学徒,申报条件按照相关培养培训计划执行。
(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技能人才评价的,申报条件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兵团制定的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或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相关申报条件规定一律废止。文件下发前已开班的培训可继续按照《关于2020年度兵团技能人才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兵人社函〔2020〕172号)执行。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兵团广播电视大学,兵团职业技师培训学院,石河子工 程职业技术学院。 |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1月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