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老保险
2005年兵团养老保险工作的要点是:根据兵团党委提出的 “发展壮大兵团、致富职工群众”的要求,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社会化发放,巩固养老保险扩面成果,围绕建立兵团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个工作目标,做好兵团级统筹工作和积极探索集体性质单位纯收益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加大基金征缴力度,建立养老保险预警制度,规范各项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做好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社会化发放的工作。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是体现党的执政能力、关系人民群众的一件大事。要继续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巩固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社会化发放两个100%的工作成果。
(二)继续做好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巩固养老保险扩面成果。为建立兵团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兵团养老保险“食之者众,生之者寡”的问题,在兵团2004年养老保险扩面10万人的基础上,今年要巩固养老保险扩面成果,继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三)做好兵团级养老保险统筹工作。逐步提高兵团级养老保险统筹水平,完善兵团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制度。根据第十四次司令员办公会议精神,2005年实行全兵团级养老保险统筹统一费率,逐步完善和规范养老保险统筹基数。
(四)要继续加大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监督工作。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依法加强基金征缴,凡是参保单位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要以欠费大户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清欠工作力度,定期在新闻媒体公示,并通过司法程序清理顽固的欠费大户。要加大稽核力度,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要求,对社会保险的整个工作过程,即企业参保人数、工资基数、缴费、各项保险的支出等进行全面稽核,杜绝“跑、冒、滴、漏”的发生。要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经办机构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金发放、基金管理和运作环节的全过程监督。
(五)积极探索团场集体性质单位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制度的办法。兵团团场集体所有制性质单位人员的情况和分配形式不一,要在充分调研、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参照内地和自治区的经验,从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巩固职工队伍出发,制订与集体性质团场的经济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参保办法。
(六)做好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以社区管理为重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离退休人员信息资料库,规范社会化管理服务项目、内容、职责以及办事程序。为离退休人员提供有效的管理与服务,减轻企业的事务性负担。
(七)认真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行分析,建立养老保险预警制度,防范基金风险。加强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坚持大额资金运作审批程序,定期进行基金审计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专户管理。规范退休审批和养老金发放管理制度,做好统计工作,加强与财务部门的协调和衔接,统一口径,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建立养老保险预警制度,每季度分析一次,年底总体分析一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基金,保障基金安全、健康、有效的运行。
(八)积极探索兵团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新思路。
完善兵团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和政策,规范农牧团场缴费基数,合理确定兵团企业、农牧团场、边境团场养老保险的费率水平,认真研究兵团养老保险的资金筹措渠道和解决途径。建立和完善适应兵团经济发展水平的养老保险制度,在认真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基础上,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兵团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新思路。
二、失业保险
2005年兵团失业保险工作的要点是:围绕扩大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任务,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做好失业调控,建立失业保险预警制度,完善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政策,重点完善团场失业保险政策。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各项制度,做好事业单位和各农牧团场的失业保险扩面工作。继续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一)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实现参保人数稳定增长。兵团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关键时期,结构性失业的矛盾依然较为集中。团场精准农业的发展,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使容纳的就业量减少,农牧团场失业、半失业的矛盾也将逐步显现。为保障下岗向失业平稳并轨,保障团场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促进转岗就业,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兵团部分团场还未参加失业保险,为此,要以团场和事业单位为重点,把非公有制等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纳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促进扩面工作。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强扩面宣传,加强行政检查,落实《失业保险条例》,做到应保尽报。
(二)保持基金收入增长势头,增强基金支付能力。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全局出发,落实好五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合并征收、按比例记账的规定,规范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做到应收尽收。进一步加大征缴力度,提高收缴率,努力增加基金收入。继续搞好欠费清理回收工作,制订清欠计划并纳入目标考核。从社会保险大局出发,做好失业保险基金的上解工作,完善失业保险调剂制度。
(三)严格落实政策规定,完善失业保险待遇。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放在突出位置,树立服务于改革大局的意识,高度重视失业保险金发放和提供其他待遇的工作。积极探索团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办法,坚决杜绝拖欠失业保险金或降低发放标准的现象。要加大《失业保险条例》的贯彻落实,严格执行各项失业保险政策。对失业保险进行清理,凡执行不到位的必须按政策规范。重点做好团场和关闭破产企业改制中的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发放工作。配合卫生、文化等行业改革措施的实施,按规定保障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的基本生活和再就业服务。
(四)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失业保险基金扩大使用范围的试点。针对不同情况,对失业保险基金更大范围用于促进再就业、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下岗职工社会保险援助的办法进行试点。充分开展“三个延伸”,从适应扩大再就业、搞好失业调控和实现平稳并轨的需要出发,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抓紧进行调研,组织试点。先报批,后实施,在取得成效后逐步推广。加大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提高使用效益,为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有力支持。
(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职工失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认真做好职工在不同经济类型单位间转换时失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按规定落实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保留原有缴费时间的政策。妥善处理单位成建制转移、在职职工流动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保护职工利益。加强对有关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六)建立失业保险预警制度,把握应对失业保险的主动权。推动各师、团普遍制订失业调控方案,启动并做好相应工作,防止失业过于集中和失业率急剧攀升。要从实际出发,针对本地区近期在企业关闭破产、改组改制、经济性裁员和完成并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失业人员过快增加的问题,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化解风险,实现失业率控制目标。同时,开展预测预警工作,加强失业调控工作的指导,总结有效办法和成功经验。
(七)搞好部门协调协作,发挥政策措施的综合效力。失业调控的实施涉及到其他一些部门的工作和劳动保障工作的不同环节,要强化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落实劳动保障系统内部的职责分工,形成共识,协调行动,通力合作,充分发挥政策措施的综合效用。
(八)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实际工作逐步深入。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广泛研究,并系统研究失业调控的相关理论和政策,为实际工作提供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对团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共性问题和突出的难点问题,做进一步梳理,并深入实际进行调研,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同时,对依法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九)抓住操作中关键环节,切实做好各项工作。企业破产前,要对职工安置方案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没有师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的不予通过。破产过程中,要加强指导,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破产程序终结后,要着重做好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各项服务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遗留问题,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要加强监控,排查不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