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兵团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兵团实际,近期出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分为总则、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经营规则、监督管理和附则五个部分。重点对融资担保公司行政审批及备案事项及其业务办理流程进行了规范,对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精简;对融资担保公司内部管理及外部经营行为作出了规定。《实施细则》还规定了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及融资担保公司应尽的配合监督义务。
《实施细则》的出台,主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压实监管责任。进一步明确兵师两级关于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的职责权限和风险处置责任。二是明确监管要求。细化优化了融资担保公司设立条件及办理流程,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四项配套制度明确了融资担保公司在准备金提取、担保责任余额计量、业务集中度、放大倍数、资产比例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三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压缩审批时限。对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时限由30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四是加大普惠金融扶持力度。明确政策导向,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在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方面提出了要求。
下一步,兵团地方金融监管局将继续加强对兵团范围内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完善各类监管规则和政策,加大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力度,促进资金融通,实现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