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机构编制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机构编制,坚持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机构编制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完善保证党的全面领导,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制度安排,有效实施党中央方针政策。
(二)坚持优化协同高效。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力求科学合理、权责一致,科学审慎设置党和国家机构,统筹谋划好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力求有统有分、有主有次,理顺党的领导体系和政府治理体系、武装力量体系、群团工作体系之间的领导指挥关系,明确其他各个体系的职责定位,完善党和国家机构布局;力求履职到位、流程通畅,统筹干部和机构编制资源,提高各类组织机构贯彻落实党的决策部署的效率,构建运行顺畅、充满活力、令行禁止的工作体系。
(三)坚持机构编制刚性约束。贯彻编制就是法制的要求,机构编制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录(聘)用人员、配备干部、核拨人员经费等应当以机构编制为基本依据。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机构编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把机构编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加快完善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有效实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
(四)坚持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财政保障能力,管住管好用活机构编制,严控总量、统筹使用,科学增减,不断提升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妥善处理严控机构编制与满足发展需要之间的关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保障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本条是关于机构编制工作基本原则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四项原则,是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机构编制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及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在总结多年机构编制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概括提炼得出的。这四项原则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其基本精神和要求贯穿于整部《条例》之中,体现在机构编制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必须不折不扣遵照执行。
坚持党管机构编制原则
机构编制工作是党的一项重要工作。从根据地时期开始,机构编制工作就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新中国成立后,党领导的机构编制工作在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中,为保障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发挥了重大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机构编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完善坚持党的领导的体制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上《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决定稿和方案稿的说明》中指出“为更好落实党管干部、管机构编制原则,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和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好统筹干部、机构编制资源,由中央组织部统一管理公务员工作,统一管理中央编办”,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党管机构编制”的原则。为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和机构改革的集中统一领导,理顺机构编制管理和干部管理的体制机制,对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体制进行调整优化,明确其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统筹负责党和国家机构职能编制工作。地方各级党委设立机构编制委员会,管理本地区机构编制工作。同时,中央编办归口中央组织部管理,地方各级编办归口本级党委组织部管理。这些规定,为党管机构编制提供了组织和制度保障。
党管机构编制原则,是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的根本政治原则,是党的领导在机构编制工作中的重要体现,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履行党的执政使命的重要保证。《条例》对此从两个层面作出了规定:
第一,坚持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是根本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也是落实党管机构编制原则的关键和根本。
第二,坚持民主集中制,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机构编制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完善保证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安排,有效实施党中央方针政策,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党章在“党的组织制度”一章中对党的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则进行了集中阐释,其中明确规定:“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中央要始终掌握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权,党的各级组织要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机构编制事项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在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组织实施等各个环节和监督问责方面切实发挥党的领导和把关作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强调党管机构编制,重点应突出党组织在机构编制工作中的作用和责任。要注意发挥党内民主,防止领导干部一言堂或少数人说了算,防止滥用职权、私相授受等不正之风。
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原则
优化协同高效,是2018年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提出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机构编制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部门和国务院机构分别进行了多次改革。与以往历次机构改革不同,2018年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对党和国家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的一次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改革力度之大、范围之广、关系之复杂都是少有的。这次改革将优化协同高效确定为必须坚持的四项原则之一,体现了新时代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要求和特点,也为今后的机构编制工作指明了方向。
全面准确理解优化协同高效原则的深刻内涵和工作要求,才能牢牢把握机构编制工作的方向和着力点,把各项改革和管理举措落实到位。《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优化就是要科学合理、权责一致,协同就是要有统有分、有主有次,高效就是要履职到位、流程通畅。要优化党和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加强相关机构联动配合,避免政出多门、责任不明、推诿扯皮,下决心破除制约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弊端,使党和国家机构设置更加科学、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协同、监督监管更加有力、运行更加高效。
与优化协同高效原则紧密相关的是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早在延安时期,毛泽东同志就提出要实行“精兵简政”,并要求“必须达到精简、统一、效能、节约和反对官僚主义五项目的”。新中国成立后,在长期改革和管理实践中,“精简统一效能”一直是机构编制工作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但随着时代发展,机构编制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决定稿和方案稿的说明》中指出,我们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强调这次改革要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只要这个目标达到了,该精简的就精简,该加强的就加强,而不是为了精简而精简。因此,优化协同高效原则作为此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新提法,是对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的继承和升华,同样适用于机构编制各项工作,其内涵和外延更加全面准确。《条例》从三个方面对优化协同高效原则作出规定:
第一,力求科学合理、权责一致,科学审慎设置党和国家机构,统筹谋划好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在优化方面,主要强调了机构和职能的优化,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各个层面横向的优化,又包括中央到地方各个层级纵向的优化。
第二,力求有统有分、有主有次,理顺党的领导体系和政府治理体系、武装力量体系、群团工作体系之间的领导指挥关系,明确其他各个体系的职责定位、完善党政机构布局。在协同方面,强调了相关机构之间的配合联动。要在科学设置机构和优化职能配置的基础上,理顺党的领导体系和其他各个体系之间的领导指挥关系,理顺优化党的部门、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的职责,完善党政机构布局,使各类机构有机衔接、相互协调。
第三,力求履职到位、流程通畅,统筹干部和机构编制资源,提高各类组织机构贯彻落实党的决策部署的效率,构建运行顺畅、充满活力、令行禁止的工作体系。在高效方面,强调体制机制运行的效率效能。要求进一步理顺干部管理和机构编制管理的体制机制,统筹优化配置机构编制资源,同时通过简化中间层次、加强流程公开等,保障各层级各领域机构各尽其职、有序协同,保障中央和地方各级政令统一、运行顺畅、执行高效。
坚持机构编制刚性约束原则
机构编制工作是配置党的政治资源、执政资源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的本质要求。多年来,在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工作中,已逐步建立起一套比较清晰的制度规定和纪律要求。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在部分地方和部门仍时有发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缺乏法定化的刚性约束。《条例》对坚持机构编制刚性约束原则从三个层面作出规定:
第一,贯彻编制就是法制的要求,机构编制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录(聘)用人员、配备干部、核拨人员经费等应当以机构编制为基本依据。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管理是管理链条上的不同环节,要突出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以机构编制为龙头,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相互配套协调的约束机制。
第二,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维护机构编制的严肃性、权威性,切实把机构编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要突出法治在机构编制工作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机构编制工作在法治框架内有序进行,并通过法治手段提升机构编制管理的效力和水平。
第三,加快完善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有效实施,需要履行法定程序的,要依据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条例》是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重要内容。《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机构编制工作纳入法治轨道,机构编制工作的权威性得到极大增强,相关机构编制法规制度都应与之衔接,要以《条例》为基础,加快完善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力求尽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机构编制法规制度体系。需要指出的是,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好法定程序。例如,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同意把《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国务院就《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批准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正式实施。履行这个程序的国家法律法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坚持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原则
坚持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机构编制工作既要坚持严控也要满足发展需要作出的形象比喻。“瘦身”强调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总量,要对职能任务弱化的做减法,精简多余的机构编制;“健身”强调提高机构编制使用效率,要根据职能和任务调整变化情况, 加强关系政权建设、国计民生等重点领域的机构编制配备,保障机构编制资源更好发挥效益。“瘦身”与“健身”涵盖了机构编制“控、减、调、保”四层含义,生动体现了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的鲜明特点。要在“瘦身”的基础上,达到“健身”的目的,对机构编制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不能因为强调严控就搞简单的一刀切,也不能因为地方和部门都提要求就随意增加机构编制。要切实提升站位、深入研究,打开思路、创新方式,将机构编制资源用活用好。《条例》对坚持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原则从两个层面作出了规定:
第一,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财政保障能力,管住管好用活机构编制,严控总量、统筹使用,科学增减,不断提升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这是“瘦身”“健身”的内容和方式,强调根据实际需要动态调整机构编制,在总量内统筹设置党政机构、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整合优化力量配备。
第二,妥善处理严控机构编制与满足发展需要之间的关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保障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这是“瘦身”“健身”的宗旨和目的,强调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出发,以人民为中心.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在严控机构编制与满足发展需要之间找到平衡点。
来源:《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