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兵直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确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申请
受理时间为2023年1月28 日至 2月3日(7天)。各医药机构按照符合条件、自愿申请的原则,自行在兵团医疗保障局官网下载“附件”,填写申请表,将申请材料发送至指定邮箱bdyblhkh@163.com,邮件命名为“医药机构全称+联系人+联系方式”。
二、注意事项
(一)申请单位应对提供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医药机构,取消本次申请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相关医保定点的申请。
(二)所有提交的材料都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
受理科室:兵团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服务科
联系电话:0991—8800731
附件: 附件1:受理材料清单.docx
附件2:2023年兵直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申请书.doc
附件3:2023年兵直统筹区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申请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