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兵团党委、兵团当前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确保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围绕“保健康、防重症”的工作目标,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2023年1月9日,兵团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落实 “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通知事项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 “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
一、关于新冠患者住院治疗费用保障
为保障新冠患者不因住院费用问题影响治疗,通知要求对住院的新冠患者延续“乙类甲管”时政策,全额保障新冠患者的住院费用。新冠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该政策以新冠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二、关于新冠患者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
为保证新冠患者在感染早期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服务,通知要求实施专项保障提高门急诊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治疗新冠的报销水平。加大医保对团场、连队、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 (含临时增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不分甲乙类,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70%,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80%,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病毒感染治疗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政策执行。
三、关于新冠患者用药保障
为适应当前疫情形势,满足新冠患者用药需求,决定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现行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有治疗发热、咳嗽等新冠症状的药品,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包含的新冠治疗药品也实行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因药品供应不足考虑临时性扩大医保药品目录的,可参照自治区和兵团联防联控机制认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目录,由兵团医疗保障局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提出临时纳入医保药品目录的品种期限及报销类别,报国家医疗保障局备案后执行。
四、关于新冠患者在线诊疗
为保证新冠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治疗,要求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助力新冠患者在线诊疗。兵团及各师市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公布提供 “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配套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报销标准与线下一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五、关于降低新冠治疗费用提升医保保障能力
通知要求,继续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所需药品等价格谈判或磋商、集中采购、挂网采购、备案采购、价格监测等工作,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成本。兵团医疗保障局协调相关部门开通绿色通道,对列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治及诊疗方案和门诊专项保障机制药品中未挂网的药品及时挂网,保障医疗机构采购使用。
六、关于医保经办服务管理
通知要求优化医保经办流程,提供便捷医保服务。继续做好医保便民服务,落实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实施医保经办工作常规事项网上办、紧急事项及时办、特殊事项便民办、非急事项延期办、消除隐患放心办。各师市根据需要,与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能力、具备联网结算能力、可按时完成接口改造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指导各类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诊断、结算等信息采集和上传、医保费用结算等工作。充分发挥经办力量,推进服务下沉,各级经办机构要在做好参保宣传动员等经办服务的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团场、连队、城市社区健康宣传工作,普及疫情防控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切实做到医保经办管理不放松、医保经办服务不间断。
相关链接:关于落实 “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