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6892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2〕55号
王滨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明确大病保险法律性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大病保险的法律性质和运行现状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一定额度作为筹资来源,保障大病患者经基本医保报销后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坚持政府主导、专业承办。强化政府在制定政策、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职责的同时,采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方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规范和促进了大病保险的运行。综上,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
我局自成立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持续完善政策、健全机制、提升管理,进一步提高大病保险的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基本构建完善统一的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紧密衔接的综合保障格局。2019年,国家普惠性提高大病保险待遇水平,统一并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明确按照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将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同时,为筑牢防止困难群众因病致贫返贫的第二道防线,大病保险对贫困人口实施起付线降低一半、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的“一降一升一取消”的倾斜支付政策。截至2021年底,大病患者支付水平在基本医保之上约提高18个百分点,有效减轻了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
二、关于大病保险统筹层次
《意见》提出“大病保险原则上实行市(地)级统筹,鼓励省级统筹或全省(区、市)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提高抗风险能力”。目前,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全国已基本实现市级统筹,四个直辖市和部分省份已经实现省级统筹。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做好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衔接,稳步提高待遇水平,持续推动制度稳定可持续发展。关于代表所提制定《大病保险条例》的建议,我们将予以认真研究。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大力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