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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团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2年06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医疗保障局 编辑:医保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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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持续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在破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通过完善城乡统一的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统筹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开展医保目录准入谈判等,持续降低群众就医费用负担,参保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得到较好满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医疗科学技术进步、群众就医需求释放,医疗保障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日益显现,还存在托底保障功能不足、救助不及时不充分问题,一些大病重病患者也时有反映负担较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保障工作。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对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作出部署。2021年,《兵团党委 兵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也明确提出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救助范围、救助标准,建立救助对象及时精准识别机制。全面落实重点救助对象资助参保缴费政策,健全重点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救助机制,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2021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兵团实际,兵团办公厅印发了《兵团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按照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基本原则,以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为主要任务,紧扣医疗救助保障谁”“保障什么”“保障标准”“怎么保障”“怎么建立长效机制”“如何优化管理服务等问题,明确了五项具体措施:

        (一)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主要明确了医疗救助保障谁”“保障什么”“保障标准一是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以收入困难和医疗费用负担为导向,细分救助对象类别:第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人员、孤儿。第二类救助对象为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第三类救助对象为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第四类救助对象为不符合前三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对各师市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允许因地制宜,按照其对应的救助对象身份类别,给予相应救助。同时,明确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认定标准。二是规范分类参保资助政策。对第一类救助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对第二类救助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和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以及五年过渡期内纳入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给予60%的定额资助。三是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应符合国家、兵团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四是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按照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合理确定救助水平,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额。第一、二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标准,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分别按90%8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分别为5万元和4万元;第三、四类救助对象年度起付标准分别为2000元和6000元,分别按70%6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均为3万元。南疆师市第二、三、四类救助对象在上述救助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起付标准和年度救助限额,报销比例保持一致。五是统筹完善托底保障措施。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各师市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情况科学确定,倾斜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

        (二)提升三重制度综合保障能力。 主要明确了医疗救助怎么保障一是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引导群众主动参保,强化人人参与、人人尽责的保险意识。 二是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厘清三重制度功能定位,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实施救助。

        (三)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主要明确了医疗救助怎么建立长效机制一是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建立健全兵、师两级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预警监测平台,分类健全因病返贫和因病致贫双预警机制。 二是依申请落实综合保障政策。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已认定为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的,直接获得医疗救助。畅通第四类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

        (四)发挥慈善等社会力量救助保障功能。主要是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发展壮大慈善救助,发挥好补充救助作用。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更好满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保障需求。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依托兵团医保信息系统,实现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支付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在医保信息平台一单式结算。

        (五)提高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水平。主要明确了如何优化管理服务一是加快推进一体化经办。细化完善救助服务事项清单,制定完善兵团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做好救助对象信息共享互认、资助参保、待遇给付等经办服务。二是全面优化救助申请审核程序。简化申请、审核、救助金给付流程,加强部门工作协同,全面对接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三是切实做好第四类救助对象审核认定工作。明确了第四类救助对象的认定流程,团场(乡镇、街道)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受理和审查申请材料,团场(乡镇、街道)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机制负责审核,经民政部门确认后推送医保部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四是不断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水平。加强对救助对象就医行为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管理,引导规范转诊,促进合理就医。经基层首诊转诊的第一、二类救助对象在本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做好救助对象异地就医转诊备案和就医费用结算。

        此外,《实施意见》还从强化组织领导、凝聚工作合力、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等方面对各师市、各有关部门提出工作要求,细化了责任分工。

         

           相关链接:兵团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 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